《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获批
近日,笔者从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合法性审查,批准了《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东莞市实施。这个条例是东莞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首部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实体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满堂表示,随着条例的实施,必将有效解决当前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主体权责不清、保护区划不明、违法惩处不力、保护效果欠佳等问题,保障东莞市公民饮用水的安全,对促进东莞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条例》有望今年内实施,具体的实施时间报请市委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这是东莞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次对环境保护领域内直接关系东莞民生的水源水质保护事项进行立法规范,填补了东莞市水源水质保护领域的立法空白。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准保护区,同时还规定了准保护区的项目准入制度。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记者 陈琬莹)(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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