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临泉县村民维护正当权益却换来一年有期徒刑

国内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1-30 16:35:20
  近日,媒体接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韦寨镇韦楼村村民韦洪良的投诉称,他与村民在争取自身权益时,不但没有维护正常的受损权益反而因此换来一年的有期徒刑,让他甚觉憋屈,因此求助媒体关注。

  2018年1月9日,媒体一行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见到了75岁的投诉人韦洪良,他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据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1993年韦学东与韦楼行政村签订征地协议,征用该村13.9亩耕地,建设皖北加油站,该块土地包含被告人韦洪良的0.25亩土地。皖北加油站经营至2011年,被韦学东转租给中石油阜阳分公司经营。2012年3月份,韦学东将转租给韦寨加油站后多余的1.61亩土地退租给行政村,村民韦洪魁向行政村承租该块土地用以建房。2014年,韦学东又与韦楼行政村续签10年的征地协议,韦洪良也与行政村续签土地租赁合同。

  韦洪良称,2015年在进行土地确权丈量土地后发现,当初租给韦学东的土地面积没有根据“路到中间河到底”的原则计算。如果根据这一原则包括道路与河边,韦学东租用的土地将多出0.87亩。

  韦洪良告诉媒体,因为这0.87亩地的事情他们多次找韦学东和韦楼村,要求补偿,但是迟迟没有解决。因此,韦洪良等村民便走上了上访之路。

  韦洪良介绍说,他上访除了要求解决补偿金之外,还有就是他被韦学东退回的耕地,被村里又租给韦洪魁违法建房。

  然而,通过数次上访,问题并没有得到实际解决。

  2015年8月21日,韦洪良以及其他村民用土将加油站进出口进行封堵,以迫使有关部门出面解决问题。在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没多久他们再次用土封堵加油站进出口。

  因此,韦洪良以及村里的其他几个村民数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16年4月16在韦寨镇政府、派出所的协调下,由加油站拿出4800元作为补偿。

  2016年3月14日,临泉县公安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韦洪良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0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韦洪良有期徒刑一年并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27249.34元。

  采访中,75岁高龄的韦洪良略带哭腔的告诉记者,判决书的内容部分不是事实。他说,判决书称他们封堵加油站三次,实际只有两次,那一次是公安局要求证人作伪证。随后他向记者展示了几个证人的证词。

  其中证人韦洪金在证词上写到:“公安局作假,我没有证明韦洪良堵加油站三次”,并签字摁手印。关键证人(拉土者)韦学生在证词中写到:“证明韦洪良堵加油站两次,公安局作假叫韦学生承认三次”,也同样签字摁了手印。

  韦洪良称,他的案子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不予以批准逮捕,再到后来数次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背后离不开一个人的身影,他就是韦学东的哥哥,临泉县公安局原刑警大队领导韦XX。

  就此,代理该案的律师徐律师认为,韦学东自愿支付4800元作为赔偿损失,此事已经了结,且双方签订有协议书,韦学东也履行了给付义务。而一审法院置该事实证据于不顾,故意规避该事实证据不谈,轻率认定民事责任和赔偿结果。

  徐律师介绍称,上诉人围堵的是临泉县皖北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韦学东,由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证据证实。处理本起纠纷也是临泉县皖北石油化工厂有限会司代表韦学东,与判决书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告毫无关系,原告人身份信息中营业场所是安徽省阳市州区额州中路416号全顺大度五楼,不是在临泉县韦寨镇。有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证据证实,因此临泉县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目前,韦洪良已经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媒体将继续高度关注报道。(钟声 北斗)

  原文链接:http://xinwen.eastday.com/a/180130135927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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