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间 令人困惑的执行迷局

国内   来源:重播新闻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12-04 13:28:02
  导语:一名基层法院副院长用个人账户收了被执行人十二笔执行款,高达九百多万元,在被执行人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夫妇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甚至该法院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采取上网追逃……

  事件经过

  近日,河北河间人石某某讲述了他近两年在河间法院遭遇。石某某反映称:2015年2月河北金鑫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尚微向他的企业投资400万元。后来,这400万元变成了尚微的借款,石某按照月利息1.2分支付尚微的利息。尚微有价值1300余万元的钢材货物积压,放在石某某处由他代为销售,后来石某某卖出500万元,替尚微偿还了小额贷款。

  2016年2月15日由河间法院副院长郝文生主持,石某某、尚微、河间金鑫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隆公司)订了《三方债权转让协议》,尚微把他在石某某处的400万元债权和代销的钢材货物抵押给金鑫隆公司,由石某某每周付息还本给金鑫隆公司100万元。

  2016年8月24日,金鑫隆公司将石某某诉至河间法院,要求偿还其1800万元及利息。河间法院2016年9月13日作出调解书。2017年4月25日年河间法院向他和他爱人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办案执行人员是张红记,值得注意的是该院执行庭厅长是尚志勇,是上文中尚微的堂兄。

  事实上,从2016年4月21日开始至11月17日,石某某分12笔,共向河间法院副院长、审判员郝文生个人账户存款9,304,400.00元,以上款项均有转账凭证。整个过程中,石某某竭尽全力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据石某某介绍,虽然他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是依然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他认为河间法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过度执法的行为。

  1、2017年6月9日,河间法院在石某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他及妻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7年8月8日,河间法院对石某某下达《拘留决定书》。

  3、2017年10月18日石某某存款1,000,000.00元给郝文生,可是2017年10月22日,河间法院还是把他从北京强行押至河间欲实施拘留,得知石某某的人大代表身份方才罢手。

  4、在石某某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的时候,河间法院还是向大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石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请求罢免他的人大代表资格,给石某某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5、河间法院请求河间市公安机关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在公安网上对石某某实施抓捕,幸亏河间警方认真办案,发现石某某一直在履行义务,并非河间法院所称的拒不履行,因此没有支持河间法院的违法请求。

  石某某认为:从始至终自己都在积极履行偿还义务且偿还的行为并没有停止,即便法官郝某要求将执行款汇入其个人账户,自己也未曾拒绝。因此河间法院的做法另石某某很困惑,自己怎么就成了“老赖”?

  收到石某某的情况反映后,相关媒体非常重视,派专人赴河间市进行实地调查,结果显示石某某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专家说“法”

  就此案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张志勇指出,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按照上面叙述,石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据不履行判决裁定,按照据涉嫌不履行判决裁定处理石某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过度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由此看来,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老赖”的规定,把他以及他妻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很不合适。

  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当地法院这位副院长用个人账户接受当事人的执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违反财经制度,作为一级人民法院,不可能没有收受款项的账户,用个人账户收款,既不严肃,也违反法律规定;2、要调查这些款的去向,如果被法院工作人员占用,涉嫌贪污,如果用作他用,则涉嫌挪用公款;3、调查这些款的利息去向,利息如果被法院工作人员占用,涉嫌贪污,利息如果用作他用,则涉嫌挪用公款。洪道德强调,不论什么情况,用个人账户收执行款的行为是非正常程序的,值得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警惕。

  媒体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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