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代赔”不能等于政府赔偿

万象   来源:经济参考网  责任编辑:天下  2014-02-19 08:58:38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73万元;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行赔付20.9万元……近期,连续几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的善后处置引起人们关注。法制晚报记者整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发现,事件发生后,大多由当地政府先行赔偿,但无一地方政府就此作出解释,也没有发现地方政府追偿成功的通报或新闻报道。
  公职人员违法甚至犯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何赔偿受害人,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区别看待:有些违法犯罪纯属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履职毫无关系,在此情况下,涉案公职人员就是普通公民,与受害人之间是民事赔偿关系,应自掏腰包,与政府无涉;有些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地方政府应先行代为赔偿,然后向涉案公职人员追偿。
  不少人对“政府代赔”感到难以理解,要看到,“政府代赔”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这些公职人员毕竟是在履职过程中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代表着公权力,公权力犯错,政府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之责。另一方面,“政府代赔”可以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代赔”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被滥用,有些违法犯罪明明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履职无关,一些地方政府却“多管闲事”实施“代赔”;二是赔多赔少随意性很大,往往是受害人及家属闹得越凶或舆论反响越大赔得越多,而地方政府对赔偿金额没有任何解释;三是“政府代赔”之后没有追偿,或者追偿不到,“政府代赔”最终变成政府赔偿,纳税人成了为公职人员犯错埋单的冤大头。
  事实上,政府追偿有明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中有“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条文。这说明,地方政府该追偿而不追偿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而且变相纵容了一些公职人员——反正有政府兜底赔偿,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难免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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