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对象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生保障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改进和提升救助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可及性、精准性,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一)认定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经申请审核确认,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本方案认定条件的家庭。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月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认定和免于计入的情形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2)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幼儿园)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收费发票认定。就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按不高于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3)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4)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5.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情形包括:

(1)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2)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3)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

(4)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二)认定程序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主要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1.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查询核对。

2.系统查询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通过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3.入户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或按指纹。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审核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审核意见。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

5.信息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布后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三)退出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对辖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三、救助措施

(一)兜底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包括: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三)教育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包括:1、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资助;2、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3、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4、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5、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四)住房救助。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包括: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五)就业帮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六)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包括: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七)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八)司法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里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如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是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具体举措,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不断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责,狠抓落实。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民政部门统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东莞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加强部门间救助信息沟通对接,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家庭纳入监测和救助范围。各镇街(园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镇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村(居)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及时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三)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入户抽查。对抽查发现或举报核实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9日。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