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0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2020年5月,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广东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0〕6号),提出要“修订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持续开展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示范社名录”。我局于2016年制订出台的《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奖励办法》,为近年来我市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评定标准、监测机制等方面,存在与省文件衔接不足以及不能适应新要求新形势等问题,亟需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

(二)《关于广东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0〕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办法》规定了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涵义;评定和监测的原则。

第二章为评定标准。明确了市级示范社认定标准构成,以百分制计分,从依法登记设立、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明显、优先考虑标准等六方面进行考评,市级考评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

第三章为评定程序。明确了评定程序为农民合作社提交申请、镇街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评选认定、网上公示、发文公布。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对市级示范社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保劣汰;明确了不得评为市级示范社和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行为条款。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废止原《办法》。

四、《办法》的亮点

(一)突出认定质量要求。将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作为评价的首要标准,降低成员数量等指标要求,强化机制创新等持续发展的核心指标考核,引导我市合作社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

(二)明确分类考核标准。明确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创建市级示范社的标准和要求。同时,生产型农民合作社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社按不同考核标准进行分类考核,更客观科学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

(三)规范事后监管工作。明确了示范社评定后更名、信息变更、市级示范社日常监督程序、示范社退出机制等相关规定和做法。此外,确定了参与省级示范社监测的合作社免于市级示范社监测,进一步减轻相关合作社应对监测考核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