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国内   来源:东莞+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10-16 10:09:01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管理,我局对2016年实施的《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参照《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市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评定的市级示范社。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有明确的业务类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并运营正常。

2.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

(二)组织机构健全

1.营业执照、公章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2.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标牌和章程。

3.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4.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建立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等记录准确清楚。

(四)服务成效明显

1.农民合作社为本社成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机作业、产品销售、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2.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人及以上;联合社成员数量达到3家合作社及以上。

3.农民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管理能力较强

1.生产型的农民合作社:

(1)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已实施追溯管理。

(2)推行标准生产。开展标准化生产,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购销等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开展品牌化营销,积极培育农产品品牌。

(3)销售渠道稳定。生产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有固定的销售渠道、稳定的销售对象,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

2.服务型的农民合作社:

(1)服务对象稳定。有固定的服务对象,以面向农户为重点,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2)服务模式成熟。为农户提供深松整地、育种育秧、播种插秧、病虫害防治、统一收割、烘干仓储、流通加工、产销对接、品牌建设、技术指导、质量检测检验等单环节、多环节或全过程的服务。

(3)服务制度完备。开展标准化服务,有专业的服务团队、规范的服务价格、具体的服务项目、标准的服务流程。

(六)优先考虑标准

1.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镇级以上机关肯定或镇级以上媒体报道。

2.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3.对于从事种业、农机、农资、植保等生产、乡村旅游、社会化服务、信息服务经营服务的或其他新型业态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市级考评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附件1)并自评分数;

2.《东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附件2);

3.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报告;

4.农民合作社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成员名册、出资清单、成员账户等材料复印件;

6.生产经营(服务)记录、会议记录、培训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等反映合作社日常运营情况材料复印件;

7.从事畜禽养殖的合作社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合作社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9.注册商标、产品认证、荣誉称号、合作协议、服务名单等材料复印件;

10.合作社近期照片。

(二)审核推荐。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进行实地调查,在《东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上进行初评打分,在《东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市级综合考评并形成候选名单。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保劣汰。

第九条 日常监测: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经营情况的管理,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合作社运营情况。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市级示范社存在经营问题、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以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十条 定期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级示范社实行每2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我市的省级示范社,在2年监测期内已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的,可不再纳入市级监测范围。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须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并提交变更材料。如不影响评定要素的信息变更,可继续享有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

(一)停止实质性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社条件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市级示范社,已被评为市级示范社的取消资格,并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

(一)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东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

2.东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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