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通过网络化信息化方式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提升业主行使表决权的便利程度,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印发了《东莞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电子投票规则》),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一、起草背景

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实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广大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运用“互联网+物业管理”思维,通过制定《电子投票规则》,建立和推广运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系统,可方便广大业主组织和参与小区业主大会,增强业主自治活动的公平性、公开性和高效性,有利于鼓励更多业主参与到小区物业管理自治当中来,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此项举措有利于推进物业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水平,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二、起草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政府规章:《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

三、《电子投票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电子投票规则》共计6章27条。包括:总则、电子投票数据库、投票发起和身份验证、投票、计票和结果公示、附则。

(一)依法依规依约,尊重业主权利。《电子投票规则》按照《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展开制度设计,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保障电子投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于《电子投票规则》未明确的,业主可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进行,确保业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二)明确责权划分,务求具实操性。《电子投票规则》总则首先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进行解释,明确适用范围、使用对象(即投票组织者),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投票组织者在电子投票过程中的职责、权利、义务等,确保电子投票各方权责清晰,易于操作,顺利推进电子投票工作开展。

(三)强化数据库建设,务求信息真实可靠。《电子投票规则》数据库章节,明确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自然资源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以此打通大部分业主身份验证的数据壁垒,确保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同时对于基础数据库缺失的业主信息,明确由园区(镇街)政府指导、协助、监督投票组织者按照规定采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专有部分相关信息,保障投票数据库完整。

《电子投票规则》投票发起和身份验证章节,对投票组织者注册账号、关联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参与表决的业主名册、异议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要求投票组织者引导业主进行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同时设置“人脸识别验证”和“现场核实验证”方便业主完成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通过赋予园区(镇街)政府对组织者发起的表决议题进行审核,保障议题的合理性。确保业主共同表决事项能合理、顺利地组织起来,并保障业主身份真实可靠可信。

(四)充分保障知情权,提高表决效率。《电子投票规则》投票章节,设置业主电子投票提醒要求,分二次(投票开始时间前和投票截止时间前)对已绑定官方微信公众号的业主发送投票通知和表决提醒,且在投票过程设置了进程查询机制,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提高表决效率。同时允许线下纸质投票作为电子投票的补充方式,充分保障无法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实现共同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五)过程公开,投票结果可追溯。《电子投票规则》计票与结果公示章节,对计票与结果公示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要求,针对发生异议情况设立了问题反映渠道,充分保障了投票各方的知情权,同时对投票结果建立查询、追溯渠道,方便相关业主查阅,以此推动全流程、全环节的公开、透明,做到过程公示公开,结果全程可追溯。

(六)《电子投票规则》附则,是对业主隐私信息保护、禁止事项、相关费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作出说明,另外强调了表决和公示涉及使用维修资金的事项,应按照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