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03-29 09:59: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参考《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37号)规定,按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东府办〔2022〕26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提供人力资源培育、孵化、展示、交易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园区)根据需要积极建设和申报认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市级产业园”)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一定集聚规模,在促进区域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及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市级产业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产业园的申报受理认定、评估考核以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认定市级产业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学合理的规划论证。符合全市经济发展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和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具备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完备的扶持政策体系。具备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产业园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有针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租金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政策。

(三)健全的运营管理体系。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有专业化的运营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专职工作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四)明显的集聚规模优势。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年营收超1000万元的不少于3家,业态类型不少于4种,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五)显著的社会效益作用。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招才引智、服务经济产业发展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市人社局可以就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细化。

第六条 申报认定市级产业园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报。认为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建设单位可向产业园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由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的,由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其申请材料由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管;初审通过的,由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申请材料退回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保管,并由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市人社局移交申请材料。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包含产业园的规划论证报告);

2.产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内容;

3.产业园管理和运行情况,包括园区基础设施情况、园区的管理架构情况、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情况、园区的扶持政策清单、园区上一年度的总体营收情况;

4.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花名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二)评审审核。市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产业园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市人社局结合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审核。

(三)公示授牌。经评审审核,符合市级产业园认定条件的产业园名单,由市人社局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限内有异议的,市人社局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限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社局行文批复,正式批准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授予 “东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牌匾。

第三章 评估考核

第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对市级产业园实行综合评估考核,考核方式包括书面考核、实地抽查、专家评审等。评估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级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考核结果将纳入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人才工作考核范畴。

评估考核的具体内容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市级产业园,由市人社局予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级产业园,由市人社局进行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市级产业园建设单位必须在整改限期届满前向市人社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由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整改期限;整改限期届满未完成整改的,由市人社局取消其市级产业园认定及收回“东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牌匾。

第十条 对经营不善、连续三年亏损、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良情况的市级产业园,由市人社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或取消认定及收回牌匾的处理措施,产业园自被取消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市级产业园。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市级产业园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产业园建设单位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按《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享受奖励,市财政按省奖励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优先推荐市级产业园申报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园。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提供或填报虚假资料或信息申请认定的,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该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我市的市级产业园,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认定申请,已通过认定的,由市人社局取消认定及收回牌匾,已享受本办法奖励的,由政策待遇发放部门追回其已享受的奖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市人社局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处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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