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科技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06-07 10:24: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结合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入本规定管理的对象为市政府出资与合作方共建的事业单位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以管好、用好新型研发机构国有资产为目的,创新新型研发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方法。新型研发机构按本规定作出的有关申请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利于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这一根本原则,与该原则相违背的事项不予审批同意。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新型研发机构制定并落实好本单位及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新型研发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并对本单位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下属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措施。新型研发机构理事会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职能部门无法审批的事项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配置办公资产及科研资产应当遵循服务主业、重复利用、增量控制、低碳环保、共享共用、最大限度避免闲置的原则。

第六条 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自行审批;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新型研发机构报理事会审批实施。其中,采购单个2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须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并按年度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采购资产原则上须按《关于完善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财〔2018〕295号)等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新型研发机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核;

(二)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新型研发机构审批后执行,按年度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具体为:

(一)日常管理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实施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保障岗位稳定性。记录好登记、审批、转移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对市政府拨付的建设经费实行财政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并建立专账。

(二)资产登记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做好产权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资产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证资产完好。同时应建立无形资产登记制度,将新型研发机构的各类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登记入账。

(三)年度盘点制度。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四)评估定价制度。进行资产出租出借、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需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进行市场化处置的无形资产,应在本单位公示无形资产名称和拟交易评估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应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方法。

(五)收支管理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政府补助的资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收支应进行预算制管理,由理事会决策。其中,新型研发机构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税金及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定期报告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总结,报告上一年度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整体情况和具体事项审批情况。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市政府审定的共建协议或组建方案约定的场地出租孵化等出租出借事宜,按共建协议或组建方案执行。

(二)向共建单位、占股企业出租出借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等进行科研项目合作的,一般应采取协议出租形式。其中向同一单位年度累积出租(下同)账面价值不足100万元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账面价值100万元的至1000万元(不含)的,由新型研发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账面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其他第三方出租出借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等进行科研项目合作的,应采取公开招租、公开招标形式办理。其中账面价值不足100万元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账面价值100万元的至1000万元(不含)的,由新型研发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账面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其中需进行协议出租出借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按年度报理事会备案。

(四)房屋、土地、股权、现金等其他类型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制定并执行好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置换等(不包括对外投资)的资产处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资产处置,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二)无偿转让。无偿转让的接收方原则上应为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或按本规定管理的其他新型研发机构,由新型研发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办理转让的资产不得改变国有资产的性质。

(三)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等,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有偿转让前须进行资产评估、公示。办理有偿转让前,应由新型研发机构制定有偿转让方案,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办理。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年使用率不足3%的闲置资产,可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统筹,优先进行有偿转让或调剂给其他有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资产捐赠。新型研发机构资产捐赠的接收方原则上为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共建的事业单位类型的高校院所、东莞市政府的对口扶贫单位和国家公布的赈灾对象,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后办理。捐赠给其他单位的须报理事会审批。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要求,且捐赠资产原值不多于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0%。

(五)资产报废。

1.正常报废。对国家、省、市已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科研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正常报废的,一次批量价值(原值)500万元以内(含)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处置后报市科技局备案。一次批量价值(原值)500万元以上(不含)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

2.其它报废。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资产未达使用年限,但因破损、闲置、产生安全隐患等没有使用价值确须报废的,单位价值(原值)或一次批量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上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按本规定第十条“有偿转让”相关标准办理。10万元以下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主评估、公示后自行公开拍卖,不需报市科技局审批,每年自主办理不多于10批次。

(六)资产报损。因自然灾害、事故、第三方损毁、未审批紧急处置等原因导致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资产非正常处置或流失的,新型研发机构须在发生相关情况后1个月内详细报告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反馈处理意见。其中:不足100万元的资产报损处理意见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七)资产置换。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资产置换应遵循非货币资产置换、经评估等价置换的原则。其中资产在新型研发机构与其控股公司之间置换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后报市科技局备案;资产在新型研发机构与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或按本规定管理的其他新型研发机构之间置换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资产在新型研发机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置换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参照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进行单列管理,自主进行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处置,不需报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审批、备案。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对外投资行为须在共建协议或组建方案允许的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金投资。市外单笔1000万元(含)以内以及市内单笔3000万元(含)以内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市外1000万元以上以及市内3000万元以上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新型研发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事项,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不需报市科技局审批。

(三)固定资产投资。原值100万元(含)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后办理。100万元(不含)以上500万元(含)以内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四)投资决策应尽程序。新型研发机构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工作,应尽以下程序保障投资的基本权益:一是明确投资事项负责人、投后管理负责人或监管方。二是签署投资对赌协议并明确担保人,如被投资项目在协议期内未完成有关绩效,新型研发机构有权要求退回投资款和利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不需签署对赌协议)。三是投资事项应经机构班子集体决策审批同意。

如有无法履行投资决策应尽程序的重大投资事项,应由新型研发机构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投后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应组建专业团队或委托第三方对投后项目进行全流程跟踪服务,并监督处理投资决策应尽程序,保障项目发展增值。按以下制度进行投后管理:

(一)投后监测与权益登记。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对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估值和考核,将对外投资权益的最新估值在上报市科技局的年度总结中反映,同时应按省、市财政部门要求在年度产权登记中反映变动信息。

(二)合理分配投资收益。应当完善出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并根据投资协议按年度及时回收项目收益。

(三)重大决策审批。下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所作出涉及新型研发机构投资变动重大决策前,应当提前报新型研发机构理事会决策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投资权益变动报告。年度投资的收益情况、亏损情况、亏损原因应在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总结中详列,按年度报告投资权益和收益变动情况。如出现年度亏损20%且超100万元金额的严重亏损项目,应按年度及时向理事会进行书面解释,并配合理事会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和审计。

不得以投资之名行借款、抵押、关联交易之实。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章 重大权益事项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减少注册资金的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资金使用预算,市科技局批复后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办理。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得使用财政建设经费形成的资产对外担保。在业务发展需要时,可使用非共建协议约定的财政支持经费形成的资产(土地、房屋除外)对外担保,盘活相关经营类资产。使用非共建协议约定的财政支持经费形成的资产对外担保融资,原值(无原值的按评估价)500万元(含)以下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对外担保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对外权益处置。新型研发机构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期权、债权、使用权等权益进行处置的,属共建协议约定的可对外进行的市场化投资行为,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按协议办理,同时应遵循《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约定的投资决策权限,并报理事会审批。其他情况按本规定第十条“有偿转让”相关标准办理。

除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外,新型研发机构对外形成的其他类型的权益和间接投资权益,由新型研发机构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自行审批。

第七章 资产清算

第十七条 终止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审计无违规使用国有资产情况的,按程序收回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发现违规使用国有资产情况的,追回违规使用部分形成的资产或资金。新型研发机构的资产在清算时根据共建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置。

第十八条 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事业单位法人身份的新型研发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完成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完成资产清算、处置和清税工作。其下属投资公司如需继续开展业务,则应将新型研发机构所占权益转让至我市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无法转让的,进行公开拍卖或一并办理清算注销。新型研发机构清算小组在发布清算公告的同时,对单位内部资产进行清算审计和资产盘点。形成资产处置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章 应用与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事项审批和备案,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审批或备案表(由市科技局提供模板)。

(二)新型研发机构作出相关决策的会议纪要。

(三)涉及相关资产的表单、票据、评估报告、公示文件、实物图片、特别说明、市场化协议等足以支撑事项办理过程、依据、结果的佐证材料。

(四)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新型研发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每3年覆盖相关新型研发机构。如审计周期内发现违规情形,新型研发机构应于3个月内整改完毕,市科技局视情况暂缓拨付对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财政支持资金,并进行以下处理。

(一)所涉金额10万元以下,由新型研发机构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至记大过处理。

(二)所涉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向市科技局进行书面检讨,市科技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调整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三)所涉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由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向理事会进行检讨报告(没有理事会的单位,由市科技局向市政府和共建方通报)。市科技局视情形性质和整改情况将有关人员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新型研发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科技项目、不得获拨财政经费。

(四)所涉金额超500万元的,市科技局视情形性质和整改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终止清算,将有关违规问题移交属地或共建方审计、公安、监察机关,依法将有关人员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等处置。如不进行终止清算,在整改完成后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向理事会进行检讨报告(没有理事会的单位,由市科技局向市政府和共建方通报)。

第二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人员、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国家、省、市最新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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