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奖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奖励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9日

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4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奖励有关工作,构建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科技奖励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及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及广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组织发动我市科技成果申报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实现“十四五”期间我市国家级科技奖励“零的突破”。着力构建东莞特色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促进社会科技奖励与政府科技奖励互补,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为东莞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注入新动能。

二、配套奖励

(一)奖励对象。作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者组织。获奖项目应当是在我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我市的个人和组织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二)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给予获得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特等奖的奖励1000万元,一等奖奖励5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0万元,其他类别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1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奖励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给予获得突出贡献奖和特等奖的奖励500万元,一等奖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其他类别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50万元;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配套奖励使用要求。配套奖励一次性拨付给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留成部分可用于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科技管理经费、工作人员补助,或用于申报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所需的科技服务和管理费用。获得配套奖励的单位应当于奖励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资金分配方案。

三、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一)社会力量设奖要求。鼓励我市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社会科技奖励的奖项类别应与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有效衔接,具体设奖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奖励名称、设奖者、办公场所和奖励章程等重要事项,未报告的社会科技奖励不适用本措施的规定。社会科技奖励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后,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

(二)社会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等同市级科技项目立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在申请我市职称评定、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等时候,可视同获得市级科技项目立项,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内高校等有关单位和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三)加大对设立社会科技奖励承办机构的奖励。社会科技奖励的获奖项目成功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给予承办机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按照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标准的10%执行,单个承办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在不同承办机构获得社会科技奖励的,以项目首次获奖时间为准给予承办机构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业务指导。重点加强科技奖励的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在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等方面给予申报单位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通过举办申报动员会及专家评审会等形式,推动我市更多优秀成果参与申报科技奖励。

(二)提升设奖质量。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社会科技奖励活动,帮助社会科技奖励拓宽资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奖励建立奖励专项基金,实行基金化运作。

(三)加强宣传报道。建立科技奖励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以及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励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提高我市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各镇街(园区)应积极落实相关措施,推进本地区的科技奖励工作。新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要严格按照本措施执行;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要抓紧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本措施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并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印发前已获得2021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单位或者个人,其后续相关事项按照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