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不签保密协议就扣薪无效

职场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4-01 09:58:14
  辞职不签保密协议就扣薪无效
 
  在东莞市南城工作的何小姐最近很心烦,因为打算跳槽的她被告知,离职前必须签一份保密赔偿协议,否则不结算工资,并且今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违约需赔偿十万元,“这样的不平等的协议合理吗?”3月31日,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年初正是跳槽的高峰期,近期已接到多宗类似的咨询,其实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是不合理的,也是无效的。
 
  何小姐所在的公司属于机械配件行业,她已经在里面工作了两年。上月初,她打算换一份新的工作,就打了辞职报告。可就在离职手续即将办完的时候,她被通知:“离职人员必须签一份保密赔偿协议,随后才能拿到以前积压的工资。”仔细阅读那份保密赔偿协议,何小姐吓了一大跳,原来不签的话不但一万多元的工资不能结算,而且还被要求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机械配件有关的工作,如被发现将被罚款十万元。
 
  “这样的协议合理吗?我觉得不应该要求离职员工去履行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可是公司的态度很坚决,表示这符合行业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公司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等正当利益。现在一直就僵着的,我也不知如何是好。”何小姐说。
 
  “现在正是员工跳槽的高峰期,我们近期已接到多宗类似何小姐这样的咨询。”广东樟木头律师事务所李召明律师告诉羊城晚报记者说,另一位市民小陈离职时也被要求在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再工作。他拒绝了这项协议,两个月的工资也就被公司给扣下了。
 
  李召明表示,何小姐和小陈遇到的那个保密赔偿协议叫做“竞业限制”,这种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以扣留工资为筹码,否则就是无效的。“首先,劳动者的工资不应该成为押金,公司向劳动者罚款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即使是有必要实行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三,如果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出现何小姐和小陈那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回扣押的工资。”(记者 文聪)(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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