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法律天平失衡 ,让受骗者伤心

职场   来源:法治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05-06 11:54:34
  重庆涪陵港江水运公司被骗案的法律思考
 
  日前,本媒体收到重庆涪陵港江水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江水运公司)的《情况反映》,称在2013年,弘扬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张邯在朋友李飞的介绍下认识了港江水运公司大股东彭永明。2016年10月份,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房地产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开发的“万象雅居”项目主体工程完工,但无资金对其装修,张邯向港江水运公司彭永明借钱并愿意将“万象雅居”酒店的一部分出售用于酒店装修,由于以前二者曾经有过借钱关系,此次港江水运公司彭永明不愿意再借钱给张邯,但是可以考虑买酒店。张邯明知自已开发的“万象雅居”酒店项目还未取得预售许可、产权证和整体项目不能分零销售的规定,却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
 
 
  现在还在烂尾状态的“万象雅居”酒店项目
 
  在2016年12月5日,港江水运公司彭永明与张邯洽谈并以弘扬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和港江水运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港江水运公司出资2000万元作为购买弘扬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万象雅居” B栋酒店商业用房3000平方米的预付款,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2016年12月6日,港江水运有限公司按约支付了2000万元的购房预付款到弘扬公司账户上。张邯拿到该2000万元购房预付款后,并未将这些钱用于酒店装修及经营,而是用来偿还个人借款或银行贷款、拖欠的工程款及补缴税款等,2000万元购房款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酒店项目至今仍处于2016年刚施工时的状态,成为重庆闹市中的烂尾楼。而这只是骗局的第一步。
 
  紧接着,2017年3月,张邯预谋破产,并聘请了王怒涛为董事长助理专门负责准备公司破产事宜。2017年5月,张邯授意、安排自己人去告自己公司还钱,弘扬房地产公司在黄庆伟向渝中区法院起诉后迅速达成和解,张邯授意王怒涛协助黄庆伟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破产,按照破产法规定该2000万元购房款资金必须在交易6个月以后才能够破产。2016年12月6日,港江水运有限公司按约支付了2000万元的购房预付款到弘扬公司账户上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受理破产重整的裁定书,张邯在时间上正好利用了法律的空子。从张邯预谋申请破产到法院成功宣布弘扬公司破产只有短短的几个月时间,足见张邯的社会活动能力之强大。
 
 
  目前仍在烂尾状态的“万象雅居”酒店烂尾项目
 
  在破产处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聘请的重庆安越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弘扬房地产公司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通过反结账的方式对2012年-2016年的凭证进行调整,增加会计分录1301笔,修改1407笔、删减483笔,借此方式虚增开发成本、财物费用及负债、隐匿资产等。企图利用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以达到骗取港江水运公司资金之目的。港江水运公司发现被张邯诈骗之后,立即收集证据,开始向公安机关举报张邯的犯罪行为。涪陵区公安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张邯展开调查。经过侦查,涪陵公安机关认为张邯的行为涉嫌诈骗,刑事拘留张邯,并向涪陵区检察院递交起诉意见书,追究张邯的刑事责任。令人遗憾的是。港江水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收到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涪陵检察院认为张邯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无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港江水运公司的收到《情况反映》后,本媒体派记者赴重庆开始调查,采访了当事人、律师、检察院及相关人员。采访结果说明港江水运公司《情况反映》基本属实。
 
  涪陵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港江水运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我们收到涪陵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时,感觉非常惊愕,这样的案件不起诉?真 的难以置信!
 
  港江水运公司认为,案涉房屋产权归属,有无抵押,是否被卖这一情况也并不能掩盖、淡化张邯处置房屋时的隐瞒酒店不能分零销售之事实,现有证据并未表明张邯如实向我公司告知了房屋的真实情况,而恰好通过李飞等人的笔录及其他书证可以得出,我公司确实是基于张邯刻意隐瞒和虚构事实的方式,才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处分行为。弘扬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向张涛个人(张邯兄弟)付款463万元,向陈德会(张邯配偶)个人付款4623509元,陈德会收到款向用于支付了张邯和陈德会的个人借款,且现有证据表明部分借款为虚构的借款,是弘扬公司破产前通过反结账或调账方式缔结的虚假债务,即使借款是真实的,那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又如何区分在张邯归还的个人借款中不存在因其个人消费或购买个人财产而产生的借款呢?我公司曾经提起过民事诉讼,但仅仅是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并不能据此认定张邯行为的合法性,且我公司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并不知晓被张邯诈骗的事实,待我公司知晓后,第一时间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我公司案发前并未有与张邯签订过以购房协议提供担保的借款行为,即使之前存在,也不能枉顾本次证据而按照以前经验来认定本次行为,因为从侦查机关的笔录均可以看出,本次交易真实目的是为了购房,而非借款。我公司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完全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
  
  对于涪陵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港江水运公司肯定不能接受,遂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出申诉。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已经收到港江水运公司的申诉材料,本案正在办理当中。
 
  涪陵公安局仍要提起行政复议
 
  据悉,涪陵区公安局依然认为张邯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涪陵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不能够接受。按程序提起了行政复议,涪陵区检察院仍然决定不起诉,涪陵区公安局报请重庆市公安局,向重庆市检察院三分院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谭毅忠:张邯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这是一桩并不高明的诈骗犯罪,涪陵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行为的处置值得肯定,可骗局竟然畅通无阻,大行其道,骗了当事人,骗了检察院,耐人寻味。
 
  评论员看法
 
  就此案件,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中国改革报社副社长杨禹指出,按照情况反映人的说法,依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嫌疑人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只是这位嫌疑人的手段更加隐蔽一些,比如,他掩盖事实,蒙骗被害人,授意公司员工申请破产,甚至欺骗办案的司法机关。总书记要求司法机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可能法律的天平在某一个阶段失衡,但我们相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会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知错必改,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成为认定构成诈骗犯罪的关键,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所谓虚构事实是指凭空捏造或者编造不存在的虚假事实;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掩盖本来存在的客观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本案嫌疑人捏造或者编造不存在的虚假事实,即第一,他隐瞒了开发的房产项目还未取得预售许可或产权证和整体项目不能分零销售的真相。第二,嫌疑人授意员工申请破产。第三,嫌疑人通过反结账的方式,虚增开发成本、财物费用及负债、隐匿资产等,就是利用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以达到骗取被害公司资金的目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那么,就是诈骗。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这一构造特点,当地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没有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lcxgyy.com/qiye/20200428/3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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