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辞职要赔单位6万多元培训费? 法院判决培训费不应该包含工资

职场   来源:东莞时报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5-11 08:52:21
   张女士是一名医生,因服务期未满就辞职,供职医院要求其赔偿之前为其支出的培训费6万多元。张女士支付这6万多元后,双方的人事关系解除。张女士马上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于是将老东家告上法庭。她认为当初与供职医院所签的协议书中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该协议书和6万多费用是她被迫签订及支付的,因为医院表示,不签则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算工资。
 
   医院则认为,案涉返还费用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各自权利的依法处分;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现该返还费用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故主张该协议书合法有效。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判决张女士与医院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费用数额的约定无效;医院应向张女士支付51486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争议 /
 
   协议书中的68722元具体包含什么?
 
   医院认为,返还费用协议显示,医院因张女士进修支出费用共计68722元,其中包含张女士进修期间的应发工资总额25030元、生活补贴总额32892元及其他费用,而生活补贴仅是针对进修人员发放。但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主张张女士在进修期享有针对培训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32892元。但根据医院陈述,在培训结束后,医院仍向张女士的银行账户支付生活补贴,而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性质。故法院认定,32892元是张女士的正常工资收入部分。
 
   / 法院 /
 
   协议书中的约定金额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张女士于2016年6月辞职,违反了进修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医院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关的进修培训费用;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张女士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属于培训费用,而医院要求张女士承担的61086元,实际是要求张女士返还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在内的相关费用。故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返还费用协议书中,关于费用金额的约定无效,其余内容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中显示的培训费用总额68722元中,包含了张女士培训期间的工资57922元,故医院实际为张女士此次培训支出的费用为10800元;而张女士尚余未履行服务期32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应承担培训费9600元。现张女士实际向医院赔偿了61086元,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故医院应向张女士返还51486元。
 
   / 判决 /
 
   医院应向张女士支付51486元
 
  最后,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与医院之间的人事关系已解除;确认张女士与医院签订的《东莞市医院关于进修人员返还进修违约费用协议书中》关于费用数额的约定无效;医院向张女士支付51486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培训期间的待遇不能算进培训费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医院为张女士提供专项培训,张女士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有权要求张女士返还相关的进修培训费用,故双方在签订的返还费用协议书中,约定要求张女士返还尚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费用,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医院有权要求张女士分摊的培训费,仅包括医院为张女士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而张女士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则不属于培训费用,医院无权要求张女士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
 
   故法院认定,返还费用协议书中,关于培训费用数额的统计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综上,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返还费用协议书中,关于费用金额的约定无效,其余内容有效。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