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失能特困人员月均护理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0%
昨日,市民政局发布《东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三类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分别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市民可在2019年1月2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zjzywpeixun@sina.com。
《方案》指出,东莞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将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标准三档确定。
护理对象如何分类?东莞60周岁以下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例如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我市60周岁(含)以上的特困对象,由特困对象户籍所在地社会事务局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
《方案》规定,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执行。
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的日常看护,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护理服务均由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各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方,形成分散和集中有机结合的护理体系。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员会、邻里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的,也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特困人员护理补助原则上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特困对象个人账户。
此外,特困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要在东莞市社会救助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加强动态管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他人向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报告,以便及时重新评估。(来源:东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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