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改“已婚”必须本人到场签名?
13日,樟木头的奉先生向记者爆料称,因女儿在湖北上班,为生育二胎,需将户口簿上的“未婚”改成“已婚”,奉先生备好资料替女儿办理时,却被拒之门外,这是怎么回事?
12日,奉先生来到樟木头公安分局办事大厅,为受在湖北上班的女儿委托来办理户籍资料变更业务。
奉先生原籍湖北咸宁,2005年,通过购房入户,他和女儿将户口迁到樟木头,户主是奉先生。2013年,奉先生女儿在其老公的户籍所在地湖北咸宁领证结婚,因符合计生政策,奉先生女儿准备生二胎,办理准生证,“我女婿所在地计生部门要求我女儿变更‘结婚状况’,把‘未婚’改为‘已婚’。”奉先生说,女儿在湖北上班,外孙才一岁,就委托他办理变更信息,奉先生以为拿着结婚证等证件就能改,没想到,事情并未办妥。
奉先生说,按照户政人员要求,办理户籍资料变更需本人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已婚的证明,还要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有结婚证还不能证明是‘已婚’?这不跟‘证明我妈是我妈’一样‘坑爹’嘛。”
13日,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公安局户政科,其建议记者联系樟木头公安分局户政股,随后该户政股人员告诉记者,除了提供结婚证等证件外,办理婚姻登记状况变更确需本人到场,因为“变更申请表需本人签名”。
记者查询市公安局官网获悉,在户政管理业务办事指南中,有变更姓名、变更民族成分以及更正出生日期等业务指南,但无变更婚姻状况的业务指南说明。在上述变更指南中,明确需“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并无提及委托办理事项。
律师说法
关键是确认真实而非本人到场
针对奉先生遇到的难题,广东卓信(
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雄志表示,从法律上讲,办理户籍资料变更,关键不是本人是否到场,而是确认婚姻状况是否真实。委托人父亲持结婚证已证明现户口簿信息不真实,公安户政理应提供便利。且“法无规定不禁止”,市公安局并无“一定要本人到场”强制性规定。(记者 秦小辉)(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