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女子签“合同”捞人被骗24万元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12-02 12:50   热门评论
  东莞一女子签“合同”捞人被骗24万元
 
  曾某的丈夫童某因犯罪而身陷囹圄。成某、肖某以“可以找关系将曾某丈夫从牢里取保出狱,但要花钱”为由,先后从曾某处骗取24万元。但最终事情没有办成,曾某将成某、肖某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东莞中院获悉,该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曾某与成某、肖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处成某和肖某还钱。
 
  曾某的丈夫童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不久,肖某介绍成某给曾某认识。成某称,他可以为曾某的丈夫办理取保出狱,曾某信以为真。曾某与成某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曾某委托成某代理童某一案;在童某的案件开庭判决后一个月左右,成某将童某取保出狱,曾某支付成某所需费用40万元,首期支付15万元,余下费用待童某出狱后结清。如果成某不能成功将童某取保出狱,将全额退还曾某所付的款项。肖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了名。
 
  签订“合同”后,曾某将15万元支付给肖某,肖某向曾某出具了收据。成某称,肖某只交给他11.5万元,余下3.5万元则借给肖某周转。
 
  钱汇出去了,但是曾某的丈夫并没能取保出狱。于是,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成某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但在本案中,并没有涉及到刑事部分的内容。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成某与曾某之间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肖某明知道花钱帮人取保出狱违法而为之,应对曾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成某向曾某返还24万元及利息,肖某承担成某不能清偿的15万元及其利息的三分之一。如成某不能清偿,则肖某在5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向曾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
 
  说法
 
  签订合同时 各方均应遵循法律法规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均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内容是合法的。本案所涉合同约定花钱可以取保候审,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主合同无效从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担保人明知案涉合同内容违法而促成合同成立,理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最终被骗24万元 法院判“乙方”悉数归还
 
  因丈夫犯罪被判入狱,心急如焚的曾某经肖某介绍认识了成某,双方签下40万元的“捞人合同”。可20多万元花出去后,事情却没有丝毫“进展”,曾某报警,把肖某、成某告上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认为,“捞人合同”无效,判令成某返还收取的24万元及利息,肖某也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2年8月,曾某的丈夫童某因制造、销售假冒的润滑剂、清洁剂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后曾某经肖某介绍认识了成某,成某称可以为童某办理取保出狱。
 
  当年9月,曾某与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成某将童某在开庭判决后一个月左右取保出狱,曾某支付40万元,肖某则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了名。之后,成某先后收取了曾某24万元,但并未办成事情。曾某遂报警、起诉。(来源:东莞阳光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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