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司机刘某在驾驶过程中,车上横放的衣柜把路过的自行车撞倒,导致自行车骑车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下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22时许,50多岁的云南男子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王某等人,车上横放一个衣柜。三轮车途经虎门镇怀德矮岗村韦珍电子厂路段时,该衣柜一端与骑自行车迎面驶来的被害人翟某发生碰撞,造成翟倒地受伤,后送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公安机关在虎门镇将刘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翟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王某与受害人翟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一方与被害人翟某亲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余弦法官解释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包含非机动车辆,故驾驶非机动车辆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刑法》意义上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刘某在其三轮车上横放衣柜,极大增加了该车的危险性,存在疏忽大意或庆幸能避免发生伤亡的心理,以致造成与被害人碰撞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刘某肇事后逃逸。综上,应认定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