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载客出事故 车主被判赔61万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3-18 08:58   热门评论

  莞讯网:电动车搭客有高风险!3月17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称,由于电动车无法购买保险,一旦出了事故,电动车主和乘客都要承担极高的风险。该院于2013年审结的30宗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电动车车主承担赔偿款额最高超过60万元。

  目前东莞部分道路尚有电动车载客现象。法官建议,乘客切勿为图方便和便宜而冒生命危险,电动车主也不要为了一点经济利益违规营运。

  遇车祸两乘客死亡

  2013年1月27日14时许,40多岁的湖南男子高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对乘客江某夫妇,在厚街镇厚街路段行驶,与谌某驾驶的牵引车挂车发生碰撞,导致高某受伤及乘客江某夫妇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谌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载行驶,违反信号灯通行,两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谌某支付7000元、高某支付2000元给两死者亲属。

  2013年3月,江某夫妇的家属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动车司机兼车主高某、牵引车挂车司机谌某及其实际支配人李某、挂靠车主安徽省阜南县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08万多元。

  电动车司机高某称,他开电动车辆搭客是为了赚点外快,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故。他也是事故的受害者,事故后神志不太清楚,且有粉碎性骨折,现已丧失劳动能力。

  电动车主赔6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合理有据,法院予以确认。经查,司机谌某事发时受雇于涉案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李某,且正在履行职务,其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李某的母亲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故李母应对李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牵引车和挂车而言,事故死者江某夫妇属第三者范畴,其损失应由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24.4万元内赔付。涉案事故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对于江家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机动车方承担60%赔偿责任,电动车方承担40%赔偿责任。对于江家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机动车方承担的60%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35万元的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部分则由机动车方承担。

  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3万多元给江某家、28万多元给江妻家;机动车方李某赔偿23万多元给江某家、33万多元给江妻家,实际支配人李母及挂靠车主安徽省阜南县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电动车主高某赔偿28万多元给江某家、赔偿33.9万多元给江妻家。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2013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
备案号: 粤ICP备13054447号
法律顾问:李小军律师 电话:13326865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