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自2013年10月19日开始,现年23岁的湖北男子王某为发泄心中不快,多次在虎门镇龙眼社区东一路附近路边,以砖头、石块为作案工具,故意毁坏停放在路边的汽车。经查,王某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共约1万多元。
2013年10月19日9时许,王某在虎门镇龙眼社区东一路五巷某住户门前,见一辆白色长城汽车停在该处,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刮花车漆,后迅速离开现场,并随手丢弃作案所用的石头。后经鉴定,财产损失为900元。
就在同月21日,王某变本加厉,在龙眼社区一天内竟然5次作案。王某先后用石头将3部小汽车的车漆刮花,包括一辆黑色北京现代汽车、一辆红色本田锋范汽车、一辆银色本田锋范汽车,并将一辆白色本田思迪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和雨刮装置砸坏、一辆浅蓝色奇瑞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和车前盖砸坏。
次日,王某又在虎门镇龙眼社区用一块石头将路边一辆银灰色别克汽车刮花车漆,并砸坏前挡风玻璃。
同月23日12时许,王某用地上随意捡起的一块砖头,在虎门镇龙眼社区将路边一辆红色日产骐达牌汽车刮花车漆。当王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起诉书称,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