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8月5日20时许,现年40岁的湖南男子戴某伙同“阿红”、“阿炎”(后二人另案处理)密谋后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同心停车场门口伺机诈骗。戴某三人以取货为由,租用了司机邹先生的出租车,指引邹先生来到长安镇涌头社区文山路附近路段。后戴某三人谎称没带够货款,以多归还利息为诱饵,向邹先生借款5000元现金。邹先生信以为真,就到附近的银行取出5000元,交给戴某等三人。戴某等三人以去取货为借口,先后逃离现场,并共分赃款。邹先生这才发现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8月9日17时许,戴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被警方抓获。破案后,被骗现金未能缴回。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戴某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涉案赃款未能追缴及退赔,戴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初期一直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后即在审查起诉及庭审中认罪服法,且赃款数额刚达到数额较大,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李金健 通讯员 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