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地铁修建过程中,如果遇到诸如管线迁改、损坏怎么办?如果因为地铁在地下开挖导致地面房屋倒塌又该怎么办?
昨日,一份名为《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已经印发实施,不仅明确了上述问题,还明确了地铁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多个主体。
出了问题 责任单位要负责
《暂行办法》明确,市轨道公司是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处理的责任主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筹、协调工作,市相关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园区)、市轨道公司和有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对于赔偿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房屋受损或倒塌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和房屋受损或倒塌业主共同商谈赔偿事宜。
但如果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是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依然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和伤亡人员家属共同商谈赔偿事宜。
如果是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桥梁、路面等设施损坏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按不低于原设施的标准修复,其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在地铁修建过程中,通常会占用道路等地面空间进行施工。
对此,《暂行办法》明确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这也就是说,如果在地铁施工过程中规划控制区内的地面各项建设,应服从和配合地铁建设。
沿线开发收益反哺地铁建设
修建一条地铁需要大量的资金,仅东莞地铁二号线首建段的三十多公里就需要约180亿元的资金,所以资金的筹措和综合开发就显得尤为重要。
《暂行办法》明确,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由东莞实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资金筹措。
东莞实业集团对依法取得的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享有土地综合开发权和物业管理权。东莞实业集团进行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由东莞实业集团负责统筹开发建设;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周边结构外边线50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停止出让,由市政府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