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郴州黄振扬案-欠1900元被判十年
作者:耕萌芽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市场交易规则、民事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各类民间居间贸易、挂靠经营、中介服务等新型商事行为大量出现。由于早期司法经验不足、法律体系不健全,实践中容易出现刑民不分、以刑代民的裁判偏差,将普通民事履约纠纷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黄振扬跨世纪申诉冤案,是改革开放以来极具代表性的经济类错案。该案历时数十年、历经两代人维权,深刻反映出我国法治从粗放管理到精准司法、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的巨大进步,对当前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规范司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普法警示意义。
刑民交叉;经济纠纷;诈骗罪认定;司法公正;法治理念欠缺。
一、案件基本概况。
1984年,正值市场经济萌芽阶段,民间商品贸易、信息中介、供需撮合等行为逐渐活跃。当事人黄振扬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贸易信息中介工作。当年,福建外贸工作人员委托其寻找锡锭货源,双方达成居间交易意向,通过当地集体企业账户签订购销合同,买方汇入货款54万元。
收到货款后,黄振扬积极联系货源、筹备履约,不存在虚构贸易、骗取资金的行为。后因买方现场验货不满意,主动提出终止交易、要求退款。黄振扬随即分批退还全部货款,仅剩余少量款项用于抵扣本次交易产生的差旅、联络、定金等合理开支,余款数额极小。交易双方对此属于正常合同履约争议,受害方从未报案、从未主张诈骗、从未追索余款。
但受当时法治环境局限,该案被不当升格为刑事案件。1986年,原审法院以其无经营资质、挂靠单位交易、手续不规范为由,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黄振扬服刑多年,出狱后持续申诉直至病逝,其子接续维权,形成长达近四十年的跨世纪申诉案件。
二、案件反映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犯罪。
诈骗罪认定的核心关键,是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纵观全案,黄振扬始终是以居间中介、促成交易、赚取合理服务费为目的。其全程积极履约、积极退款,未隐匿资金、未挥霍货款、未逃避责任。尾款争议属于正常商事成本抵扣,不属于非法占有。原审仅凭经营手续不规范推定犯罪,属于典型客观归罪,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二)本案属于民事合同风险,不属于刑事犯罪。
改革开放初期,个人中介、挂靠企业、借用对公账户交易,是全国普遍存在的市场变通行为,属于时代发展中的正常现象,并非违法犯罪。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双方终止交易、尾款结算争议,均属于典型民事纠纷范畴,应当通过民事调解、协商、民事诉讼解决,不属于刑法打击范围。将普通商业履约风险、交易瑕疵上升为刑事处罚,属于典型的以刑代民、过度司法。
(三)案件程序启动异常,违背司法基本逻辑。
普通刑事案件必须基于被害人真实受损、真实报案、真实追责。而本案真正交易相对方认可属于经济纠纷,无损失、无控告。案件却被司法机关主动启动刑事追责,违背刑事案件立案的基本前提,程序瑕疵明显。
三、案件折射的法治反思。
(一)早期法治不完善导致刑民边界模糊。
改革开放初期,民事法律、合同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尚未成熟,司法机关对新型市场行为认知有限,容易出现“重打击、轻保护”“重刑事、轻民事”的审判思维,导致大量民事行为被错误刑事化。黄振扬案正是这一特殊历史阶段法治短板的真实缩影。
(二)司法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凡是能够通过民事、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绝不动用刑事手段。经济往来中的手续瑕疵、履约争议、尾款纠纷、经营不规范,只要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侵占、非法获利,一律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不得随意入罪追责。
(三)新时代司法理念实现根本性进步。
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已经彻底摒弃早期粗放式裁判思维。目前司法机关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主客观统一、严禁以刑代民。明确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充分包容市场创新、包容改革探索、包容商事不规范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案件普法价值与现实启示。
(一)明确罪与非罪边界,防止机械司法
通过本案可以清晰看出:经营不规范不等于犯罪、履约失败不等于诈骗、商事风险不等于刑事违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审查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能仅凭结果追责、仅凭手续瑕疵定罪。
(二)坚守司法公正,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是稳定司法预期、保护合法交易、尊重市场规律。司法机关必须审慎处理涉经济案件,坚决杜绝随意扩大刑事打击范围,坚决防止将民间投融资、居间服务、贸易中介等合法商事行为错误认定为犯罪。
(三)坚持有错必纠,彰显司法公信力。
冤错案件的纠正与长久申诉,见证了法治的进步。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公正司法回应群众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结语。
黄振扬跨世纪申诉案,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司法理念不断更新的真实缩影。该案深刻警示我们:司法办案必须严守罪刑法定底线、厘清刑民边界、恪守刑法谦抑原则,坚决杜绝以刑代民、客观归罪、机械司法。
.新时代法治建设,既要严厉打击真正的违法犯罪,也要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交易行为,尊重民事规律、包容商业风险、守住司法公正底线,以精准司法、文明司法、审慎司法护航社会公平正义与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后:笔者耕萌芽应黄振扬其子黄枭腾委托特别呼吁社会各界伸出公平正义之手为十年冤案呐喊,伸张正义,早日平反,鸣谢!
原文:https://dus.iks360.com/news/s_4863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