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度报告可在7月31日补交
市工商局日前发布公告,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若未按时在今年6月30日前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还可在7月31日补交。对逾期未提交的,该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凡2016年12月31日前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工商局发布的公告称,截至6月30日24时,我市仍有部分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这些市场主体可于2017年7月31日前登录系统补交年度报告,逾期未提交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据悉,市场主体若不按时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年报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产生信用污点。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市场主体还会受到市工商、税务等18个部门的联合惩戒,此后将在注册新公司、生产经营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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