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户违规使用燃气最高罚10万元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6-28 08:49:49
  燃气用户违规使用燃气最高罚10万元
 
  燃气的使用影响着千家万户的生产和生活。从今年8月1日起,《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市政府官网昨日全文公布《管理办法》并规定,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燃气用户违规使用燃气,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据悉,《管理办法》规定,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可以按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并应当委托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供气和维护保养。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保证供气装置的安全使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老旧住宅小区,逐步推广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将管道供气设施和工程竣工资料交付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移交工作完成前,管道供气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工作完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管理办法》还针对不同类型的燃气企业提出了相应的硬性规定。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供气;不得在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等。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充装瓶装燃气,不得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不得用槽车给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不得超过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要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用户应当对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燃气用户拒不配合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用气合同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
 
  对于燃气企业和用户的相关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瓶装燃气企业超过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或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或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或者委托不具备资格的送气人员配送燃气,可能会面临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瓶装燃气企业如果疏于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进行管理,比如出现送气服务人员送气时未佩戴工牌,未统一穿着企业的送气工服装;或者未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并向用户提交正式票据等情况,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送气人员处50元以下罚款,对所属的燃气经营企业处3000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燃气用户使用管道燃气从事餐饮业的,一旦违规使用燃气,所面临的处罚会更重。
 
  《管理办法》明确,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从事餐饮业,如果未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但又不配合整改;或者出现擅自安装、改装燃气管道等情况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罚则是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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