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家电现产品缺货、单方涨价等多种麻烦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6-09 09:33:00
 
  预购家电现产品缺货、单方涨价等多种麻烦
 
  从上月开始,家电行业就进入了传统的销售旺季,各大家电零售商纷纷推出各种优惠促销活动,不少市民新房还没装修完,为了赶上家电零售商的优惠促销,选择了预购家电。但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近来陆续接到数起关于预购家电而引发的投诉,反映预购家电后出现了产品缺货、单方涨价、三包期缩水等各种麻烦。
 
  市民吴女士投诉说,5月1日在市区一家家电商场预购了一套家电,包括冰箱、洗衣机、电视等数件家电产品,共计69000余元,是准备给女儿结婚时使用的。可等到女儿结婚的时候,商场却告诉吴女士,由于家电没货,只能先使用样品家电,等到有货的时候再办理提货手续。可是左等右等,家电商场也一直没有打电话给吴女士通知提货。吴女士找到商家,商家表示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时间有货,无力解决,让吴女士继续等。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查,吴女士所购的套装家电很多是新产品,在吴女士购买的时候,商家就明确告知吴女士,到货期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家电商场与吴女士并没有约定提货期限。针对此情况,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相关负责人要求商家一方面积极与家电生产厂家联系供货事宜,一方面向吴女士做好解释安抚工作。
 
  市民乐女士参加某家装博览会,现场看中了一台中央空调。由于在博览会现场交定金,可以拿到很优惠的价格,乐女士当场就交了定金1000元,订购了一台中央空调。谁知提货安装的时候,销售人员却打电话通知乐女士,空调涨价了,涨了2000元,需要额外补足差价才可以提货安装。
 
  乐女士当然不同意,先找到当时博览会的组织方,组织方表示博览会已经结束,商家都已经撤柜,让乐女士找销售门店。找到店家之后,店家说涨价部分并不是他们来决定的,是由厂家来决定的,又让乐女士联系厂家。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合同法》,无论是厂家还是销售店,不管哪一方涨价,只要消费者不能以展销会上约定的价格购买空调,或者商家拒绝履行此义务,消费者可向定金单据上公章所属的商家讨要说法,商家要双倍返还定金,而不仅仅是将定金退还就能将此事了结。经协调,最终由厂家和销售门店协商承担空调价格的差价,乐女士依照博览会上约定的价格购买了该空调。
 
  市民孙先生投诉说,新居还没装修完毕,他就趁着促销预购了一台洗衣机。不久前,新居装修好后,他便拨打了家电卖场的送货电话。次日卖场就将洗衣机送到,经过简单检查后,孙先生就对货物进行了签收。可是孙先生使用洗衣机时却发现有噪音,随后便到卖场要求更换。对方工作人员说只有在购买7日之内可享受三包退换,按照孙先生购买洗衣机的开票日期来算,早就过了退换货日期了,所以只能免费维修。但孙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是刚刚从卖场提的货,所以三包期应该从提货日期算起。
 
  对于孙先生的遭遇,市消协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三包”规定,商品“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质量问题7天可退、15天可换,但是根据新的现实情况,他们在调解过程中,会参考商家或厂家送货单据上的到货时间。经协调,商场为孙先生办理了换货手续。
 
  据了解,对于大型家电的销售和送货安装,目前厂商通常的做法是,消费者购买家电商品后,与商家约定时间,由物流企业送货上门,再由厂家专业售后部门指派安装人员上门安装、调试、介绍使用方法。整个流程下来,短的要两三天,长的甚至要五六天。还有的消费者,为了购买促销活动中的家电,在新居没有装修好的情况下就开票交钱,等需要时再打电话要对方送货或安装。殊不知这样一来,家电的三包期就在不知不觉中被缩短了。市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家电时最好要求商家在发票上标注,三包期自送货之日起计算”。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在预购家电时遭遇送货时间一拖再拖、交付全款后再加价、预购家电无货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节假日和店庆促销日,类似问题尤为突出。更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消费者在商场预购家电时,通常只是拿到了一张收款单或者发票,并没有与商家签订详细的预购合同。家电卖场也很少会采用合同的方式,限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消费者在预购家电前,没有和商家签订合同或者有效的协议,在遭遇送货延迟、交款后家电涨价等问题时,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也只能调解进行解决。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在消费者交付全款后,商场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内送货,只是需要承担所交全款的银行利息,只有当涉及欺诈等行为时,可以另行索赔。然而,现在消费者预购家电,商家大多以口头承诺的形式约定送货时间,一旦进行追责,很难有书面形式作为凭据。因此消费者需要注意,在预购家电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购买时切记将商家的承诺以书面形式予以约定,以便日后维权。(来源: 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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