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观音山:初心不改护青山绿水 百折不挠树旅游标杆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3-22 19:43:26

今年全国两会,生态问题依然是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近几年,植被破坏、水土污染已不是新闻,这些发展中的“病”确实让国人感受到了切身之痛。

保住绿水青山,才有金山银山。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抓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累更多生态财富,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长城。

此前,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对于植被覆盖率高,生态环境好的景区来说,党和政府的支持是最好的动力。

十多年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始终积极践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不忘初心,以梦为马,努力实现绿色发展、平衡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它凭借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运用独特的文化驱动,真正把生态文化资源转化成旅游产品,促进旅游转型升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中国梦的实现默默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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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公园的高压线

对此,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董事长黄淦波表示,秀美的生态环境是大自然赋予观音山的灵魂,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同时他认为,公园有责任、有义务、有能力打造富有正能量的生态文化旅游,以文养心,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观音山公司代表陈景玉介绍,观音山原来是一个村里面的集体林场,1999年由黄淦波先生与石新村签订了50年的承包合同,2000年成立了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被国家林业部门批准成立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并正式命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10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17年来,公园多次获评“中国十佳休闲景区”等称号,并入选“广东省服务业100强”。

多年来观音山作为民营国家森林公园,一直都是自筹资金,自谋出路,自谋发展,为东莞、为樟木头镇发展提供了一个标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都是自行解决,但是按照国家规定,这些本应是有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的。

相反地,其发展的过程还伴随着阵痛,保护青山绿水面临着挑战和不和谐的因素。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发展之路却充满坎坷:既有大型工程项目的穿越破坏,也有违法建筑的长期困扰,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制约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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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观音山森林公园的高压线横跨登山路

三项工程穿越观音山

据媒体报道显示,被称为东莞“城市之肺”和“森林绿岛”的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广东省东莞市最重要的生态屏障。但就是这样一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在过去4年多时间里,先后被中石油管道项目、从莞高速公路(广东从化至东莞)等多项工程“穿越”。

自始至终,有关这三项工程是否应该穿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争议不断。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境内。由于西气东输二线广深支干线要穿越观音山,从2011年下半年起,这里原有的宁静就被施工机械的喧嚣声打破。曾经郁郁葱葱的山体在过去3年中也变得满目疮痍。

环境保护部2008年8月28日作出《关于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按照最初设计,这条输气管道并不通过观音山森林公园。

同时,本着工程对生态影响最小化的原则,这份环评报告的批复对工程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如工程要在总结西气东输一线工程施工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线路和施工方案,以减少工程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工程建设中应严格限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防护林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施工作业带宽度限制在20米内。

2010年3月,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收到了樟木头镇政府转来的有关西气东输二线广深支干线穿越观音山的文件。按照文件显示,这一输气管道将以隧道方式穿越公园核心区。

2011年8月下旬,在未向公园一方提交林业等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穿越观音山路径施工方案的批准文件、施工及赔偿方案未与公园方面商量的情况下,粤桂项目分部即组织工人及大型开挖机械进入公园内右边的笔架山,进行施工。

在黄淦波看来,项目方并未向公园方面提供国家、省市等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工程通过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路径方案,公园也未收到林业部门的通知。这一项目并未完成工程施工合法批复程序,属于典型的施工手续不全、违法违规施工。

黄淦波的看法在广东省环保厅办公室文件《关于涉及破坏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项目查处情况的报告》中得到了证实。

2011年10月28日,广东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会同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对广深支干线观音山段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广深支干线已变更为“以大开挖方式”穿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认定存在线路变更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而违规施工的问题。

随后,广东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组织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粤桂项目分部、观音山公园、樟木头镇政府等部门相关领导召开了现场协调会。

在协调会上,针对违规施工的问题,广东省环保执法人员要求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粤桂项目分部立即停止施工,并补办项目线路变更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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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止正常营业的公园观光车候车处

2011年11月7日进行公示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广州—深圳支干线观音山森林公园段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中显示,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对广深支干线局部工程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在东莞市樟木头镇以沟埋敷设方式穿越观音山森林公园,穿越长度约为3公里。

公园工作人员称,“三项工程”虽然立项合法,但在具体的施工建设过程中,不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擅自变更工程线路等行为已严重违法。公园多方呼吁,但是目前针对“三项工程”的如何处置依旧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出面进行说明。

但是此类事件只是观音山所受困难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多问题再困扰着本已举步维艰的观音山。

强行收购风波不止

2006年初,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樟木头镇政府对观音山公园做了规划,并于6月8日下发文件,以“民营企业不能投资旅游产业”为由收购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至于收购价格,观音山负责人称,“时任樟木头镇政府常务副镇长罗某口头通知3000万元收购观音山,并且不是给现金,而是给一间约1万平方米的旧厂房,其实际价值不超过1500万元,而观音山公园此时的投资招商已过亿。”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方面的关注下,东莞市政府于2007年4月在《东府办复》(〔2007〕264号)文中明确表示:改变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权属、经营权等变更问题,樟木头镇政府应与石新社区、承包经营方协商解决。2008年9月,强行收购风波再起。公园负责人表示,樟木头镇政府多次开会强调要强行“收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09年3月16日,樟木头镇政府某领导对黄淦波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镇里打算“收购”观音山公园,作价在1亿元左右。

尽管当地政府没能实现强行收购观音山,但因此影响了公园的内外形象,加大了管理难度,增加了经营成本,损害了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影响了外来引资,对公园未来的发展形成潜在威胁。

公开报道显示,按照国家林业局2007年批准的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发展规划显示,观音山森林公园内会展中心周围的1500亩区域可进行旅游附属设施建设。如果按2.0的容积率进行建设,1500亩土地性质改变后可开发近2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此外,公园外西侧还有一处20多万平方米的果园,进行商业、住宅开发,价值不菲。黄淦波认为,这也是观音山遭遇收购的真正原因。

内部多处违建难拆

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国家森林公园同意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森林公园内砍伐树木,建造别墅。

但在2009年,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在公园内核心景区违法推倒森林近6亩,兴建了两幢面积近千平方米的别墅。后因毁林施工导致大规模山体滑坡,才迫使该工程搁置。该违法别墅施工现场一片狼藉,严重影响了公园形象。另外,香港籍人余某和潘某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主干道佛光路两旁分别建造了“******一号”和“颐雅山房”别墅共三幢,而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港澳人士不得在大陆拥有宅基地,且不得在公园内建别墅。此举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石新社区村委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观音山公园内的几十亩林地租给外人做农庄、做苗圃,甚至围建起来改为工业用途。其中,一家占地约4000平方米的鹏信彩石场就在公园内核心区开办;公园游泳池旁的“观音山农庄”庄主,在石新社区某领导的支持下,不但无证非法经营,还以填埋建筑垃圾造地的方式,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约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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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美景

石新社区将本属观音山公园内的停车场,私下转让给第三方承包经营。由于承包者没有合法手续,并对游客车辆进行拦截和高价收费。此种恶劣行径,不仅引起了游客的强烈不满和频繁投诉,也给观音山公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3年11月18日,石新社区某领导,无视《合同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并不顾樟木头镇政府协调,对公园正门楼(游客服务中心)公共厕所旁的停车场进行非法施工,导致许多不明真相的村民用多部出租车围堵公园出入口道路。

2014年8月26日,石新社区村民擅自闯入公园,肆意推挖、扩大私人承包的停车场面积达800平方米,后在公园方面报警和出面制止后才停止违法活动。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新建的旅游厕所却险被拆除。

2015年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指出:提升旅游基础设施,要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国家旅游局通知文件亦要求:确保3A级以上旅游景区节日期间游客等候不超过10分钟。2015年9月28日,广东省政府召开会议,要求各市景区一定要充分认识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随后,东莞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强调加快旅游厕所建设改造步伐。

当时,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年接待游客达近百万人次,十年前建设的9座旅游厕无法满足游客的如厕需求。公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将原有的三处厕所进行改(扩)建和新建,在人流量最为集中的观音广场建设一座三层共约1300平方米的五星级公厕。

对此,樟木头镇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约谈公园负责人,以“观音广场旅游厕所为违法用地”为由,要求公园立即拆除该厕所。观音山公园将盖有东莞市旅游局公章的关于公园旅游厕所三年建设规划的函件向樟木头镇递交后,新建厕所才没被强硬拆除。此间,公园曾多次请示镇政府,期望按照规划进行包含旅游厕所在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均无回音。

门票调价接连遇阻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目前保护及管理各类树木约2000万株,已栽种各类树木约1万余株。为使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公园投资数百万元购置各种监控设备、灭火器具及森林防火巡逻车;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实行全天候监控;投资数百万元用于护林防火、防病除虫、古树名木建档保护,并创立了中国首家古树博物馆,对游客和青少年免费开放,增强其爱护树木、保护自然的环保意识。

17年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尽管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当地政府对此从未有过财政补贴及相关扶持。连东莞市政府“农村集体非经济林每年每亩可获得100元的生态补贴”也从没有获得。

2005年,观音山森林公园被列入东莞市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公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门票,观音山景区的门票价格自2005年起由当地物价局批准为45元一直维持至今。而随着公园景区的生态保护、项目升级改造、员工福利待遇的提升以及各项物价消费的上涨,公园的财务压力日渐增大,其可持续发展严重受阻。近年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曾向东莞市物价、发改职能部门上书,申请取消公园门票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均被否定。

黄淦波表示,国家要求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有利于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以结构性改革的成效推动转方式、惠民生。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申请取消政府指导价,符合国家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旅游业的政策和市场规律,也符合当地市政府提出的为企业松绑、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经营权诉争四年之久

2010年1月28日,因经营权之争,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同年,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原告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此案于2010年5月28日经广东省高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于9月27日组织开庭质证。

2012年11月,经广东省高院依法判决,樟木头镇石新居委会败诉。广东省高院认为,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观音山经营方依据合同继续合法履行经营合同。

败诉后的石新社区于2013年再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复核审查,并组织专家多次质证、举证研判,2014年3月30日最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石新居委会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开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驳回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至此,纠缠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多年的经营权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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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的观光车

观光车事故处罚引争议

屋漏偏逢连夜雨,破船又遇打头风。2016年10月的观光车事故处罚再次让观音山陷入危机。

据媒体报道称,2016年10月30日下午,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发生一起观光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名游客受伤。事发第二天,东莞市质监局对观音山公园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涉事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同时明确要求“其他内燃观光车在调查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东莞市质监局的处罚决定,引发了观音山公园方面的强烈不满。公园管委会主任陈景玉告诉上述媒体记者:“我们多次表态,接受对涉事车辆的处理,但希望该局对非涉事观光车区别对待。但均无果,致使其他72余辆非涉事车辆被封停达26天,整个园区处于无车运营状态,游客只能步行登山,景区的旅游业务遭受严重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间接损失达1000万元。”

据观音山公园负责人称,观光车司机侯柱文行驶到下山的急转弯路段时,违反观音山公园内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放下扶手椅且超速驾驶,因此被甩出驾驶座位,短时间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车上3名游客惊慌跳车,落地不稳导致受伤。

据报道,事故发生后,观音山公园积极安排受伤游客进行治疗,1名游客经门诊处理后当日自行回家,另2名游客留院治疗。公园方面第一时间安排了专人与医院沟通,协调优质医疗资源,妥善照顾好伤者及其家属生活起居。目前受伤游客伤势好转,处于休养阶段。伤者家属情绪稳定,对事故的突发性及公园所做的努力都能理解。

此外,观音山公园立即采取安全整改及善后处理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操作规范制度执行力度和全园安全检查,并组织专人对园内的内燃观光车等特种设备进行了检查、检测,在事故发生路段增设了安全设施。

据媒体援引负责人的话称,他们先后4次召开全体员工警示大会,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整改落实。自10月31日起,在全园范围内开展了大检查、大整顿行动,尤其对观光车及特种设备进行严查。针对观光车司机安全驾驶规范,多次召开培训学习会,放映安全驾驶宣传片,加强安全管理思想教育。对公园坡度较大拐弯处加装3处警示及防护标志,同时在园内增加6条减速带并加装广角镜2处,以确保充分的安全提示。同时,公园方面也对事故车辆的司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处罚。

2016年10月31日,东莞市质监局对观音山公园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后,该局认为,公园方面“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随后东莞市质监局做出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决定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等三份文书,并对事故车辆及其他未涉事的内燃观光车全部进行了查封和封停。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中称:“现场实施查封上述发生事故的内燃观光车,其他内燃观光车在调查期间不得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写明“涉事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停用涉事观光车”;《查封决定书》称“涉事车辆涉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作出了在原地查封的决定”。

据悉,公园方面曾多次致函省市质监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请求“将非涉事其他观光车解封并投入运营,以做好游客的旅游服务接待工作,尽快恢复公园正常运营秩序。”同时公园方面也表示将继续全力配合该局调查工作及落实整改要求,妥善解决相关工作及矛盾。

2016年12月15日,广东省质监局回函称:“经向东莞市质监局了解,东莞市质监局仅查封了涉事车辆,并非对所有观光车进行查封。东莞市质监局针对公园发生一起观光车事故及存在超速安全驾驶等事故隐患,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公园消除事故隐患前暂时停止使用场(厂)专用机动车辆,该查封及下达监察指令行为属于东莞市质监局法定职能范围。”

2017年1月9日,东莞市质监局函复观音山公园称:“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依法查封了你单位事故观光车,责令你单位暂停使用非事故观光车,在事故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同时该局称:“2016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针对事故原因,结合《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迅速落实整改,于限期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待你单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后,我局将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如经复核符合相关条件,我局将依法解封事故观光车。”

公园负责人称:“三份文书所载述内容有相互矛盾之处,按《检查记录》应查封所有内燃观光车,而另外两份文书对其他未涉事车辆均未表述。严格来说,《检查记录》并无法律效力,但事实上我们公园的其他40余辆未涉事观光车已遭封停。”

执法行为有待商榷

对此,公园法律顾问表示,东莞市质监局的上述行政执法行为有待商榷。首先,东莞市质监局的查封行为程序违法。上述三份文件对停用车辆的范围不一致。《查封决定书》中写明的是涉事车辆涉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决定对有关物品予以查封,物品名称、数量详见物品清单。东莞市质监局未附物品清单,《查封决定书》未载明具体查封范围,然而实际上却对观音山公园中的全体观光车进行了查封,并抄写公园内的所有观光车的行车里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但是东莞市质监局所作的《查封决定书》中未写明查封设施的数量,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封所有观光车的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园方面称。

其次,东莞市质监局扩大查封范围,查封行为违法。观音山公园的内燃观光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出厂验收合格,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按时向东莞市质监局办理年审合格手续。东莞市质监局在事故发生后的安全检查中没有认定观音山公园内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对公园内所有的观光车进行了查封。另外,东莞市质监局于2016年11月15日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写明,本次事故中的涉事车辆存在超速行驶问题。碰撞事故是司机人为操作失误导致,并非涉事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二十八条规定: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东莞市质监局在2016年11月16日时已经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了认定,司机人为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可以针对涉事车辆继续进行查封,对其他非涉事车辆的查封则应当及时予以解除。但是东莞市质监局并未及时解封未涉事车辆,将扩大查封范围的状态予以持续,违反法律规定。”公园方面称。

再次,东莞市质监局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定性存在矛盾。

东莞市质监局于2016年10月31日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查封决定书》中认为观音山公园内的涉案观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应当立即停用观光车,《查封决定书》也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2016年11月15日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认为存在超速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为应当立即停用观光车。2016年11月15日发给樟木头镇政府的《关于通报樟木头观音山森林公园观光车严重事故隐患的函》中认为,观音山公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员工存在超速驾驶、不按安全技术规范操作等问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2016年11月23日下发的《通知书》中称此次事故是观光车碰撞事故,认为观音山公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2016年12月30日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中写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你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人员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一般责任事故……”上述文件中对本次事故的定性前后存在矛盾。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观音山公园所使用的观光车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此次事故系司机违反公园内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失误导致,可定性观光车辆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观音山公园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相关的整改工作,对涉事人员和车辆进行了处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东莞市质监局在此次事故后认定观音山公园的内燃观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该定性不准确,以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为由查封所有内燃车,未及时解除对非涉事车辆的查封状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园法律顾问认为,东莞市质监局在本次事故处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公园负责人称:“对于涉事车辆予以查封,我们对此并无异议。但将其他70余辆未涉事车辆也予以查封,我们不理解,也不能接受,主管部门有执法过度之嫌。”

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早受关注

事实上,就在10·30事件的前一月,有关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经引起了关注。

2016年9月10日,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央电视台等专家学者及各界代表齐聚一堂,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问题进行了学术研讨。

据了解,此次研讨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各方建言献策,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

在研讨会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代表陈景玉介绍,观音山原是一个村的集体林场。1999年由黄淦波先生与石新村签订了50年的承包合同,2000年成立了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该公司被国家林业部门批准成立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并正式命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10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17年来,公园先后获评“中国十佳休闲景区”等称号,并入选“广东省服务业100强”。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法律顾问王伟国表示,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这么多年经历了很多挫折。由于地方政府个别官员对观音山森林公园不支持,甚至采取一些阻挠,确实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首先,个别人员纵容当地村民在观音山滥砍森林,强占公园林地私建别墅,新建经营性的停车场和餐厅,并以各种理由阻挠公园交通道路的扩建和改善,阻挠公园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其次,“从莞高速公路”“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和“南方电网高压线路工程”,在手续不齐全,未得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同意,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强行穿越观音山。三项工程导致观音山核心景观惨遭破坏,森林被砍伐。

再次,近年来观音山作为民营国家森林公园,一直都是自筹资金,自谋发展,为当地企业发展树立了一个标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都是自行解决,但是按照国家规定,这些应该有资金和政策支持。17年来,公园是在巨大的压力和孤立无援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

就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会专家展开了研讨并认为,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且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可,地方政府理应尊重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与判决,纠正其不当行为。

公园权益与经营管理成果受法律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有终审判决,已经确认了承包关系的合法性,公园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遇到的是一些实际权益的保护问题。工程穿越森林公园,按照物权法来讲,工程是可以通过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有关部门批准之后,也应该跟森林公园的经营者进行协商,对受损害的利益者确定补偿金额。不是同意你通过了,就可以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关于有些村民乱砍乱伐的问题,按照民法来讲,破坏别人的财产,应该进行补偿。承包经营权和森林利益被损害,都是可以要求补偿的。谁去破坏了?拿出证据事实来,刑事和民事都可以起诉去补偿。

关于收购的问题,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收购。你想买我东西,要协商价格,我愿意还是不愿意?另外一个叫征收。必须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才可以征收,还需给补偿。这两个条件都够不上,公园这方面受保护的利益是比较充分的,看不出来对方有什么理由进行收购。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晏智杰指出,民营资本承包集体森林资源,逐步升级,发展成为国家级的森林公园,功不可没,应该给予肯定。据2007年公园规划,允许批出一部分土地做商业经营。一旦经营,就有两百亿元收入的前景,于是个别不法官员开始介入,进行种种干扰破坏。目的就是要把观音山的经营管理成果拿过去,把经营管理权收回来,归那些干扰的人来掌握。这个事实的性质,从现在看到和反映的情况来看,就是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它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

有知名媒体人在会上指出,17年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基本建设明显增值,生态环境、自然人文得到了优化提升,为东莞增加了一张靓丽的名片。观音山森林公园自身也有着商业价值,它的商业品牌也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从宗教角度,观音山为佛教界开辟了一块新的圣地,这个意义也非同小可。尽管穿越观音山的工程不可能再改道,重新改建。即便将来补偿也可能补偿给地方政府,公园方也可能拿不到,但是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想办法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的问题,起到警示作用。

广东观音山多年来不改初心,守护住这片青山绿水,培育出一方生态文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观音山更应当用法律途径对不公平的对待予以回击,这既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对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的一次考验。

(文章综合自《民主与法制时报》、《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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