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将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3-21 09:07:07
  东莞将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最近几年,伴随着新旧发展动能切换的提速,前来东莞发展的外来项目、原地增资扩产项目激增,不过东莞对此并非来者不拒。3月20日,记者从东莞市环保局获悉,由该局起草的《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正式出台。按照实施方案,东莞将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在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治理要求之前,石马河、茅洲河流域将暂停审批项目环评。
 
  纳入实施方案管控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大气污染物3项指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水污染物3项指标:工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
 
  按照实施方案,东莞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上将实施区域、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也就是说,各镇街(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立足通过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只减不增,逐年削减,实现区域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其中,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需实行“2倍总量替代”。实施方案明确,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行业新增VOCs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分区域、分行业实施“2倍总量替代”、“1.5倍总量替代”或“减量替代”。
 
  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环城路范围外区域以及厚街、大岭山、寮步、长安、虎门等镇街为VOCs重点控制行业严格控制区,区域内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量行业项目,实施“2倍总量替代”,其他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实施“1.5倍总量替代”;除禁止准入区和严格控制区外的其他区域建设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须实施“减量替代”。
 
  环境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东莞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污管控的另一重要尝试。
 
  东莞市环保局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东莞将根据区域生态空间、总量管控、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探索实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不得审批禁止类项目,严格管控限制类产业发展。
 
  其中,石马河、茅洲河流域在水质达不到环境功能要求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情况下,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专业基地外,原则上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洗水、造纸等重点污染项目。
 
  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配套的污染车间要求在环保专业基地内建设,确需在基地外配套建设的须经东莞市政府同意,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强调,东莞将全面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及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表面处理工艺排放废水的项目:
 
  一是位于已通过规划环评的工业聚集区内建设;二是其他区域建设的项目应是企业自身产品不可或缺的配套工艺,且企业总投资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满足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零排放”要求。
 
  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在全国范围陆续铺开“河长制”。实施方案在这方面也与“河长制”考核设计了联动考核条款。
 
  按照实施方案,东莞将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准入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河长制”、大气污染防治等重点环保工作考核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对未能完成上一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长制”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工业锅炉整治任务、未完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整治任务以及未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任务的镇街(园区),东莞市环保局暂停审批辖区内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环评文件(市以上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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