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 救助“生病”企业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3-15 08:58:29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 救助“生病”企业
 
  在淘宝上输入“雅路家纺”四字,映入眼帘的是各种床上用品,在沃尔玛、家乐福等大型超市,也可以看到它的身影。但很少人知道,“雅路”是位于凤岗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在过去的7个月时间里,经历了欠债停运、破产重组的阵痛。目前,市第三法院已正式裁定受理东莞市雅路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路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该公司股东表示,这是挽救雅路公司、保护广大员工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好选择。
 
  2010年-2014年8宗,2015年5宗,2016年9宗,2017年1-3月新收2宗,自2010年4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类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来,并随着中央推进供给侧改革、化解产能过剩的不断深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该类案件收案数每年呈倍数激增。
 
  市第三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正确树立服务意识,运用破产重整程序挽救仍具运营价值的企业,建立诉前联调机制扭转困难企业的不利局面,通过延伸司法职能引导企业防范风险,对企业分类评估、因企施策,真正把法院办成“生病”企业的医院,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推动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雅路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经营自有“雅路”品牌的家纺产品,销往沃尔玛、家乐福等全国大型连锁超市近3000家门店,是国内通过商超渠道销售家纺产品规模最大的企业。2013年起,该公司连续三年进入东莞市凤岗镇民营企业纳税前五,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
 
  然而,因在过去几年走向资本市场战略,雅路公司为追求业绩过快外延发展,盲目拓展产品线,造成区域亏损、资金占用,公司经营困难。同时,由于与珠海某公司的并购重组停滞,公司资金链紧张,开始拖欠供应商货款。
 
  2016年8月起,雅路公司因被债权人起诉追讨货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公司账户被冻结,应收账款、存货也相继被查封,陷入无法收取货款,亦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恶性循环。两个月后,雅路公司累计负债超5亿元并停止运营。
 
  2016年11月初,部分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了雅路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在审查阶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其是否具备重整条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雅路公司是一家轻资产运营的企业,其核心价值在于大型商超的销售渠道。若公司停业,其货品不得不自行处理或拍卖,将导致价值严重贬损,货款回收困难。相反,若公司能继续通过其商超渠道将库存产品销售,按原价值变现,可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也有利于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该院民二庭庭长邓鹤飞表示。
 
  在该案的立案听证阶段,该院召集了雅路公司的大部分债权人参与立案听证,包括贷款银行、供应商、工人代表、房东等债权人,充分了解债权人的顾虑和意见,听取雅路公司对未来经营的计划和展望,让债权人与债务人面对面沟通和交换意见,在立案听证现场,供应商和部分贷款银行表示支持雅路公司破产重整,并要求尽快推进。
 
  2016年11月24日,该院正式裁定受理雅路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自此,雅路公司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对于“身患重疾”的企业而言,破产重整不意味着一定重生。在启动雅路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后,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企业存在问题持续“诊断开方”,一方面加速企业资产变现,实现财产最大化;另一方面努力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从而逐渐走向复苏。
 
  第一个“药方”,是允许企业自主管理财产和经营。雅路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棉被、毛毯等床上用品,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其库存产品价值数亿元,亟需在马上到来的销售旺季进行销售变现,而该公司资产规模较大且分散在全国,供应商、物流、仓储、销售渠道超市等合作伙伴众多,业务流程复杂。
 
  考虑到管理团队人员短期内难以全面接管,雅路公司更熟悉自身的业务和财产状况,法院许可雅路公司在重整期间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督下自主管理财产和经营,以便迅速推进重整和维持公司存续。
 
  第二个“药方”,是法院与有关利害关系人展开谈判。因雅路公司无力清偿拖欠的仓管费、租金、工人工资等,房东不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大量员工申请离职。对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及时介入,与房东、员工等多番协商、谈妥条件,才使数亿元库存产品得以继续保管安放,同时维持了公司管理团队人员的基本完整,为企业恢复经营打下了基础。
 
  单靠法院的“单打独斗”,“药力”不够,对此法院的第三个“药方”是建立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破产重整并非“一蹴而就”,所引发的资产保护、职工安置和税收问题等,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市第三人民法院努力争取辖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起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机制,联合政府、村委会、税务等部门逐一解决各种“病痛”,保障雅路公司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企业“病情”得到控制之后,如何康复也是很重要的问题。法院的第四个“药方”,是督促企业完善经营振兴计划。
 
  对于因近几年企业扩张过快,进入新扩展区域、领域不适应而导致经营困难这一问题,法院和管理人督促雅路公司制订行之有效的计划,通过调整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及经营架构,集中优质资源加强管理,开源节流,雅路公司估计年营业额可达24485万元,年营业利润达2057万元,具备持续经营发展、逐步偿还债务的能力。
 
  “按照雅路公司的经营振兴计划,破产重整启动后,原有诉讼中止,公司账户解封,每月有近2000万元的回款,现有存货可通过销售渠道变现,下一步若能让股东或引进新投资者投入资金,雅路公司有望重整成功。”邓鹤飞表示。
 
  在运用重整程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同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于企业病情初起时便开方用药直达病灶,有效遏制企业病情发展而避免走向破产倒闭的境地。
 
  东莞市新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贵公司”)是塘厦镇一家具有600多名员工的电子高新技术企业,电子产品供应联想、华硕、京东等全国知名企业,并正准备筹划上市,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半年前,该公司股东的一纸诉讼却使企业“深陷泥淖”。
 
  2016年9月23日,该公司股东因公司盈余分配问题闹上法院,并就3000多万元标的额申请财产保全。事件引发连锁反应,35家供应商闻讯相继加入诉讼行列,导致公司4700多万元流动资金再被冻结。如此重负之下,企业不得不停摆,工人工资也一度由当地村委会垫付。
 
  眼看形势愈演愈烈,市第三人民法院马上派出法官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如公司情况不见好转,预计还会有近百家供应商和600多名员工起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邓鹤飞表示。
 
  新贵公司的经营者也没有轻言放弃,多次与法院沟通,希望法院能出面协调,挽救企业于“水火之中”。
 
  鉴于事件的起因在于公司股东内部矛盾,法院由此入手,向股东释法并分析风险,说服其以公司经营为重,暂时搁置争议。最终,该股东接受法院建议,案件得以撤诉处理。
 
  另一方面,该院启动诉前联调机制,联合村委会、社工等召集100多位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帮助企业获得供应商谅解,形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新贵公司提出按40%的比例清偿货款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从而减缓企业债务压力赢得生存空间。
 
  通过以上努力,该院最终解除了对新贵公司共计8000多万元财产的冻结措施,成功扭转了企业的不利局面。目前,新贵公司已恢复生产经营,相关诉讼案件也已撤诉或调解。
 
  正如医院不仅要诊治病人,还要加强预防保健工作,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结案件之余,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帮助企业增强在市场竞争中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避免或减少商事纠纷,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良性发展。
 
  早在2014年,市第三人民法院就从该院成立以来受理的8000余宗商事案件中,精选出29个典型案例,编写了《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典型案例选编》法治宣传手册,从合同订立的形式、履行的方式、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指导企业在经营中如何有效进行风险防控,及面对纠纷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此外,该院商事审判庭还与塘厦商会、塘厦台商协会、塘厦外商投资协会、塘厦女企业家协会、塘厦浙江温州商会、塘厦高尔夫运动用品行业协会的代表进行座谈,讲述企业在商事活动中防控商事法律风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议商会企业注意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业务员、普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法院提示的法律风险点排查隐患、查缺补漏,做到防患于未然。
 
  “针对经济运行的新动向、新规律及商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研究,通过案件审理、判后答疑、司法建议、法制宣传等,为市场建立规则,为社会提供导向,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该院主管商事审判工作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春表示。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为供给侧改革精准发力,是各级人民法院着力研究的重大而崭新的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韩中节说,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是在企业资不抵债但有拯救希望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以期能恢复生产能力,拯救企业以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赢,使危机企业重新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破产重整不仅有力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也同时兼顾公司、员工、股东、社区和政府等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担当了平衡、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角色,法院的主导地位贯穿于企业重整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阶段,法院合理主动地适用重整制度,积极挽救具有希望的危机企业,是法院发挥商事审判的司法能动作用的体现。
 
  市场经济法则下,企业有经营有风险,甚至停产停业很正常。市第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利用破产重整制度对陷入困境的企业积极进行救治,使之获得再建和重生,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社区和政府多方利益的共赢,产生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法院不仅利用重整程序拯救病危企业,还积极主动出击。”韩中节说,法院对企业进行预防保健以防患于未然,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于企业病情初起时便开方用药直达病灶”。法院“对症下药治病企、因企施策配良方”的能动司法对于保障东莞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实现更高水平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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