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工伤致9级伤残 没买社保诉公司赔13万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3-02 08:43:22
  环卫工工伤致9级伤残 没买社保诉公司赔13万
 
  2015年3月,时年61岁的唐阿姨入职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成为一名环卫工,在清溪镇片区负责清洁工作。当年4月8日,她在收集清运垃圾时,不慎掉入垃圾场的垃圾斗内,导致骨盆挤伤,经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由于实业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唐阿姨诉该公司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就业补助金、营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3月1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约定工资为3500元/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
 
  2015年4月8日,原告由被告安排在清溪镇一个市场旁的垃圾站收集清运垃圾时,掉入垃圾场的垃圾斗内,骨盆被垃圾斗下面的压缩机挤伤,导致骨盆、左下肢及多处皮肤软组织受伤。原告先后被送至清溪医院、东莞市中医院治疗,两次住院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均未支付。
 
  东莞市社保局于2015年7月31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上述受伤事故为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出具鉴定书,认定原告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
 
  据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同时包括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唐阿姨于3月1日入职,3月5日便签订了劳务合同。他表示,没有购买社保是由于唐阿姨超过了退休年龄,无法购买社保,为此公司为其购买了一个商业险种——团体人身险。被告方称,后来在调解时,因为唐阿姨不配合,未能成功报案理赔。
 
  整个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对于唐阿姨提出的近13万余元的赔偿,被告方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金额过高,应当参照唐阿姨每月实际工资来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3500元。
 
  “劳务合同的签订是考虑到聘请的都是退休人员,公司本身也想体现一种社会责任,所以他们的工资比较低,但都经过双方协商,属合法,应当按照3月份发放的1562元来计算。”
 
  原告则称,依据2015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达2100余元,都高于该公司主张的1562元。该公司发放的工资实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另一部分为发放现金。其中,在岗位奖金中,一个月出勤24天就有2000元奖金。
 
  被告方还坚持认为,该案应当考虑过错来确定双方责任,原告站在垃圾斗上本身属于不规范操作,也应当承担五成责任。
 
  最后,双方愿意调解,但因双方差距太大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 李金健)(来源:东莞时报)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