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1-20 09:37:54
  当前,我国公共文化领域的法治化进程正加快推进。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正式实施。作为贯彻落实这一文化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的务实之举,《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同日施行。这将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后首个出台的地方性图书馆政府规章,也是继成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之后,东莞在公共文化领域的又一率先之举。
 
  更好地保障读者的
 
  文化权益和文化需求
 
  图书馆事业是国家教育和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亦是衡量城市文化实力的重要标志,是传承文明、提升素质的重要阵地,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广东省东莞市历来重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早在2001年,东莞市委、市政府就提出实施“文化新城”战略,努力打造图书馆之城、博物馆之城、广场文化之城。之后,作为“三城”建设之一的“图书馆之城”建设在全市铺开,使东莞市图书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陆续实现了全市32个镇(街)24小时自助借阅服务全覆盖、“一馆办证,多馆借书;一馆借书,多馆还书”等功能目标,较好地满足和保障了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和文化权益。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东莞市图书馆事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镇(街)投入经费不均衡,持续发展保障不稳定;公共图书馆藏书基础薄弱,藏书质量参差不齐;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统筹管理力度不够,基层图书馆建设相对薄弱;基层馆服务单一,馆员素质普遍不高等问题。这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的进一步发展,急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
 
  另一方面,东莞市是全国首批、广东省第一个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也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城市之一,在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方面更应发挥表率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东莞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可以进一步保障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文化需求,助力东莞城市文化建设。
 
  在2007年开展图书馆立法研究项目的基础上,2015年东莞市再次启动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安排,《办法》纳入东莞市政府预备项目予以立项,由东莞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
 
  为确保《办法》编制内容的高质量和专业性,东莞市委托中山大学图书馆与资讯科学研究所开展相关内容的起草和论证研究工作,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专家、市直各部门、各镇街和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16年8月初报送东莞市法制局审查。2016年12月13日,《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经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全市公共图书馆建设
 
  发展的遵循标准
 
  近年来,我国多个地区通过建立地方性政策法规加强对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成效。广东省内的一些城市也是如此。如广东省深圳市于1997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广州市于2015年制定了《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标志着东莞在公共图书馆及公共文化建设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是对近年来东莞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创新举措的提炼和总结,并以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成为东莞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的基本遵循标准。在国家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法治化、规范化的大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更为明确具体地制定了东莞公共图书馆设立、管理、服务和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规范内容,必将有力促进东莞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有助于东莞构建覆盖城乡、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推进东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充分体现“普遍、平等、免费”理念
 
  《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五十七条,全文8000余字,除按照立法惯例设置了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重点就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服务与用户权益等进行了规范。尤其是根据东莞的行政架构、人口结构等具体情况,并结合现代图书馆的发展趋势,制定了既体现东莞特色又具有示范引领价值的公共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章程。
 
  东莞是有名的制造业城市,大量的外来人口在此集聚。全市800多万常住人口中,外来人口的数量超过600万人。结合人口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等实际情况,《办法》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用户权益”方面充分体现了“普遍、平等、免费”的服务理念,彰显了公共文化服务力求均等化的特性。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尤其是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使用图书馆、利用图书馆的权益,《办法》规定,公共图书馆用户享有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免费获得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的权利。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公众提供相关基本服务,公共图书馆提供文献复制、文本打印、即时付费数据库检索、科技查新、专题信息服务、文献信息资源开发等服务时,应坚持成本服务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近年来,随着网络新媒体与图书馆的相互融合,图书馆服务的一些新理念、新方法不断出现。结合这一特点,《办法》单列提出并强调了“数字公共空间服务”和“延伸服务”等亮点服务。这是《办法》有别于其他图书馆法规的一大特色,符合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趋势。
 
  《办法》还要求全市公共图书馆利用信息技术和各种媒体,通过新型公共电子阅览室、创意空间等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数字服务和设施设备。此外,还强调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通借通还,以及服务点、图书流动车、24小时自助图书馆、图书自助服务站等多种方式,为不能到馆的用户提供快捷、便利的延伸服务,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文化信息需求。
 
  确立了三级架构的图书馆总分馆体系
 
  东莞是地级市直管镇(街)城市,市与镇(街)中间没有其他层级。根据这一特殊行政架构,《办法》明确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架构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进一步强化了镇(街)分馆的统筹职能。
 
  《办法》规定,市政府设立的东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总馆,镇(街、园区)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镇(街)分馆。镇(街、园区)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建设,在学校、企业、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
 
  为有效促进镇一级图书馆带动村(社区)级图书馆(室)的发展,《办法》在“每千人建筑面积”“人均图书藏书量”等方面分市、镇两级设定了目标值,推动全市公共图书馆标准化建设进程。
 
  在公共图书馆建筑标准方面,《办法》要求市、镇(街)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公共图书馆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20%;市级公共图书馆要达到每千人1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合计达到每千人3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
 
  在藏书基本规模方面,《办法》要求,东莞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应当高于国家制定的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全市人均图书藏书量达到1.6册以上。其中,市级公共图书馆人均图书藏书量达到0.6册以上,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人均图书藏书量合计达到1册以上。
 
  《办法》还对“藏书增长规模”这一指标进行了量化。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全市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文献应当不少于0.06册。其中,市级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文献不少于0.02册,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年人均入藏文献合计不少于0.04册。(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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