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镇街教师交流轮岗方案

教育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1-19 08:57:40
  东莞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镇街教师交流轮岗方案
 
  去年,东莞开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执行全省统一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其中,“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规定,让一些从业多年的公办教师评高级时被“一票否决”。为此,有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建议:“设立有关教师轮岗的专职部门,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轮岗可考虑就近的原则……”
 
  对于教师们所反映的情况,市教育局表示,目前该局正在推动市属学校、跨镇街学校、公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同时各镇街也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教师交流轮岗方案。
 
  去年4月,省人社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教师评高级职称的评价标准中有规定:“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根据省里部署,东莞也从去年开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此,一些毕业后扎根一所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去年在评高级职称时卡壳。
 
  “当我们把所有费尽心血准备好的参评初中高级职称的评审材料,上交到教育局的时候,在包括教学、教育、教研、课题研究、继续教育等条件,都已经符合省评审要求的情况下,却被工作人员一句‘该教师没有在两所学校任教过’而被取消了送审资格……”这是去年11月中旬,来自高埗镇一名公办初中教师网上问政市教育局的发言。
 
  其实,该高埗初中教师的情况并非孤例。来自长安的公办教师杨老师同样遭遇这种无奈。“2005年毕业后,就来到长安实验中学,至今一直在这里任教,没有交流轮岗经历,所以也评不上高级。据我了解,有不少老师遇到这样的情况。”
 
  “据我了解,我们学校至少有10名教师,因为没有轮岗经历而评不上高级。”来自石龙何龙超老师告诉记者,由于听到太多同事倒苦水,他在今年东莞“两会”的政协分组讨论时特别提出了此问题,希望教育部门能促进教师的交流轮岗,同时他也就此提交了政协提案。
 
  何龙超在提案中表示,全市有部分教师毕业以后就扎根一所学校,根本没有交流轮岗的机会,而按照文件规定就不能申报中学高级职称。
 
  “教师的交流轮岗在市内还未普遍推行,岗位也少,仅停留在个别支教方面(援藏、援疆、援粤北等),全市教师交流轮岗没有常态化、规模化。”何龙超指出,交流轮岗在以往被看作是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的产物,把交流轮岗贴上“差老师”的标签,让老师谈之色变,而有些老师怕交流以后回不到原来的学校,或者工资待遇有落差,影响评级晋升,有后顾之忧。
 
  为此,他在提案中建议:在市镇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设立有关教师轮岗的专职部门,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同时,东莞城镇化程度高,地区差异不大,为照顾老师的家庭,可考虑就近的原则,相邻镇区之间、镇区学校之间可优先考虑;最后,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激励保障机制,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待遇。
 
  对于教师和政协委员们反映的问题,东莞市教育局接受采访时回应称,2015年东莞已制定和印发了《东莞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镇(街、园区)域内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交流对象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的校长教师(含合同制教师,下同)。小学原则上在同一镇(街、园区)内小学之间进行教师交流。
 
  具体操作上,该文件规定,初中学校可与本镇(街、园区)内公办中小学、民办学校或其他类型学校进行教师交流,或就近与周边镇(街、园区)初中学校进行教师交流。其中,公办初中学校之间的结对交流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这其中,已经考虑了有老师提出的家庭生活等因素。目前,市教育局结合校长后备干部跨校跟岗锻炼、市属学校托管镇属学校、公办学校委托管理民办学校等改革,积极推动市属学校、跨镇街学校、公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各镇街也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教师交流轮岗方案。”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市教育局还表示,今后市、镇两级教育管理部门将进一步推动教师交流,增加教师交流新项目,搭建教师交流新平台,促进教师增加交流任教阅历,提高专业水平。
 
  各项条件都符合,但评高级就差交流轮岗经历的公办中小学教师,接下来可以如何弥补呢?
 
  市教育局解释称,按照省里的相关要求,结合东莞市实行市镇两级办学体制、没有农村学校,已符合国家基础教育均衡化要求、没有划分薄弱学校的实际,符合以下情况的均等同于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1.参加并完成援疆、援藏、海外华校支教或“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等政府(含组织、教育等部门)安排支教任务的教师,其中支教年限要求在1年(含1年)以上(报送申报材料时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主管教育部门出具的支教证明)。
 
  2.由组织安排在公办中小学之间、公民办学校之间交流轮岗的教师,交流轮岗年限达到1年(含1年)以上的。在现任职学校以外其他学校1年(含1年)以上的任教经历,视为交流轮岗经历。(报送申报材料时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主管教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东莞市教育局提醒:目前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相关任教经历。(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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