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再审申请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10个商标争议纠纷再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再审申请人针对乔丹体育的7件“QIAODAN”相关商标提起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这意味着,乔丹体育的68件注册商标中,有57件商标被维持注册,包括与乔丹体育主营业务相关的中文“乔丹”商标。而此次被裁撤的3件商标均为乔丹体育的外围防御性商标,并不影响乔丹体育目前的主营业务。
据悉,迈克尔•杰弗里•乔丹针对乔丹体育共提出了68个商标再审申请,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10个案件之外,此外的58个案件中,有8个案件被裁定中止诉讼(由于与提审的10个案件有关联关系,故待提审10案件审理结束后再行审查),剩下的50个案件则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次宣判的结果,“‘乔丹’中文商标被禁用”系外界误读。乔丹体育目前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最主要的商标,均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涉及的50个商标之内。而这50个商标中包含了多个中文“乔丹”商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意味着禁止乔丹体育使用中文“乔丹”商标。
据乔丹体育发表的声明显示,本次再审涉及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为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商标,乔丹体育并未实际使用。
此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应予撤销、应由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3个中文“乔丹”注册商标,注册在第25类、第28类和第32类商品上,涉及的商品项目包括婴儿全套衣、婚纱、体育活动器械、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啤酒等。
据了解,乔丹体育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和销售,此次被判定应予撤销的3件商标并不涉及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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