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
某社会团体于2008年9月向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登记成立,之后的几年时间里,该社会团体依法正常开展相应的活动。
但自2010年起,该社团一直不按照规定接受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其的年度检查。后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于2011和2012年对其进行警告,2013年对其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应作出何种处罚作出规定,但上述行为已构成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所指行为。一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可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连续2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介乎情节轻微和严重之间,给予警告或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连续三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给予撤销登记的处罚。
故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登记管理机构,依照上述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来源:东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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