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艾滋病女卖淫接客 称嫖客多次没戴套

跟踪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1-15 10:09:49
  明知自己患艾滋病仍卖淫 女子涉嫌传播性病罪受审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首宗传播性病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9月24日下午,巡逻的民警在石排镇谷吓村旧围鱼塘附近一出租屋内,抓获了从事卖淫活动的王某及嫖客陆某。
 
  经审理发现,1981年生的贵州人王某,早在2007年1月,经贵州省织金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得知自己患有艾滋病。
 
  据王某供认,自己在明知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从2012年9月起,仍在上述出租屋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在嫖客没有戴安全套的情况下,与对方进行性交。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HIV-1抗体确呈阳性。
 
  王某否认自己存在报复社会的恶意,表示从事卖淫是为了赚钱。
 
  该案目前已移交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王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等待王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三方面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只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2.行为表现不同。传播性病罪必须采取卖淫、嫖娼的行为形式。故意伤害罪则一般采取暴力等行为形式和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内容,有的是为了赚取钱财,有的是为了满足淫欲,有的也可能是以卖淫、嫖娼传播性病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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