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下午,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为大力推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创新能力,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力度,简化了审批流程,采用奖励的方式给予支持。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办法》规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外)。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纳入东莞市“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新《办法》适当放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科研人员条件。即,“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或获本科学位且从事该行业研发工作超过10年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或获本科学位且从事该行业研发工作超过5年的人员不低于30%或不少于5人”。
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省级重点实验室(包括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市级重点实验室立项,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除外)。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为重点实验室,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实验室(认可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纳入东莞市“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会议要求,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市政府将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市政府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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