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意见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7-05 08:16:15

  《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意见
 
  近日,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方案。办法提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A.补偿包括哪些内容?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补偿包括三方面
 
  办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城管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B.补偿方案如何确定?过半被征收人不满补偿方案须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市城管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市城管局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C.停产停业如何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其所有权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补助和奖励。
 
  建筑面积100㎡以下(含100㎡)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面积100㎡以上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
 
  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限期15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限期3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限期45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的搬迁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另外,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工厂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搬迁或报废的费用通过评估并审核的方式确定。
 
  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与被征收人按照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链接
 
  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将追究责任
 
  办法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上述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将被处罚
 
  办法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将对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处以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现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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