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遇纠纷勿因利小不“维”
杨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购买时,网站商品介绍页面宣传此手机屏幕为:“5.5英寸夏普/友达,1080P全高清屏幕”。但杨先生收到手机后,在拨号界面输入“*#*#6484#*#*”号码,屏幕却显示为国产“天马”屏,与网站介绍页宣传完全不符。
杨先生当即与网站联系,但始终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随后杨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网站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认定网站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杨先生到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求网店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此案正在审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法条表明,除合同有专门约定外,通过网络交付的标的如影视网站的会员账号,买受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如快递送货,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即消费者可以根据交付标的形式选择自己的住所地或收货地起诉,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便利。在产生纠纷时,除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外,一定要树立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要勇于维权、及时维权。(作者: 张志富)(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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