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互相担保共透支近270万元
陈某、李某和东莞某银行签订合约,办理信用卡后,并自愿为对方债务提供最高限额150万元的保证担保。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也自愿成为担保人。信用卡于2012年7月开通,陈某多次向银行申请循环分期贷款,截至2015年5月6日,共透支本金1324745.05元,并拖欠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而李某共透支本金1376491.05元,并拖欠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两人共透支近270万元。
之后,银行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陈某、李某一次性偿还透支本息、支付分期手续费,并要求陈某、李某及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月25日,两案由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适用普通程序,采取“1(法官)+2(人民陪审员)+1(法官助理)”的审判团队模式进行合并审理。
经审理,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按照调解意向,陈某、李某必须在201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透支的本金以及利息10610.04元、滞纳金48349.72元、分期手续费243187.16元。后续利息按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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