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东方红煤矿老板:我的50%股份去哪了

跟踪   来源:市场信息报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8-29 20:15:11

  【记者 谈春平 李雅云】11年前,他和朋友合伙收购煤矿,协议约定各持50%股份;11年后,合伙收购的煤矿股东变成朋友夫妇,他的股份不见了!

  近日,陕西横山韩岔乡东方红煤矿原股东雷向东向本报记者反映,自己2003年收购东方红煤矿的50%股份不见了。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未果。

\

  事件经过:

  2003年,雷向东和朋友尚建军以290万元人民币合伙收购东方红煤矿。协议约定各出资145万,占50%股份。同年11月在省工商局做了股权变更登记。

  2008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东方红煤矿2003年11月股权变更登记依据材料虚假,判决撤销该次变更。

  2009年,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东方红煤矿工商登记变更为尚建军。同年11月,尚建军在省工商局将雷向东的50%股份变更为16.5517%,尚建军持股83.4483%。

  2013年,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东方红煤矿2009年11月股权变更时冒用雷向东签字、提交虚假文件为由,撤销了该次变更。

  2014年,尚建军又去省工商局将东方红煤矿股东变更为自己和刘某。至此,雷向东股权为零。(经证实刘某为尚建军爱人)

\

2003年雷向东、尚建军合伙收购东方红煤矿协议

\

2013年省工商局撤销2009年变更

\

2014年东方红煤矿股东变更登记

雷向东:我的50%股份去哪了?

  雷向东回忆到,收购煤矿后第二年生意好转,效益好时每年能分红几百万。因当时还在国企上班,他并未参与管理。2009年,尚建军让他签订假卖股权协议应付纪检委检查,并承诺不会有实质性变动。出于对朋友的信任,雷向东签订了协议。2012年,尚建军因行贿被榆林市检察院立案调查,收受尚建军贿赂的两位官员均判刑10年以上,尚建军被刑拘50多天后取保候审。他找尚建军要分红,尚建军以自己刑拘期间雷向东从未探视为由拒绝。“每次都是找他要分红,这一次,他躲躲闪闪,我感觉事情不太对。接着就发现省工商局登记信息中我原本50%的股份早在2009年就变成了16%。我向横山县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横山中院以‘东方红煤矿曾发生过2010年大刀队等大事件,太敏感’为由不予立案”。

  雷向东告诉记者,2014年他发现东方红煤矿的股东变成尚建军和刘某,他的股份没有了。“省高院调解后,我的股份发生了变化,我就找高院协商重新处理此事,并多次委托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省工行局在高院二次处理结果出来前不要再动我的股份,可省工商局却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的16%股份变更没了。我不知道这里面有什么猫腻!但工商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县、市、省到中纪委我层层写举报材料上访,但都没结果。我的50%股份到底去哪了?”

东方红煤矿原矿长:矿上入股都是口头协商的

  曾任东方红煤矿6年生产矿长的白某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雷向东和尚建军收购东方红煤矿时一并收购了他一个矿井通风口,并将他纳入股东挂在尚建军名下,股金7.5万。“那个时候入股,股份占多少都是股东之间口头协商的。股东大会中有说过雷向东股份是52%,尚建军是48%。全横山县人都知道东方红煤矿最大的股东是雷向东。”

  尚建军也证实东方红煤矿现在的股东是自己和爱人。“雷向东入股收购煤矿后,在煤市好的时候把股权卖给别人了,只要雷向东把之前拿的钱退回去,他还可以继续拥有自己的股份,包括我的股份也可以卖给他。”

  尚建军坚称雷向东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了第三方。雷向东也称收购煤矿后自己从未去工商局做任何股权变更事宜。

省工商局:申请人为自己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武某表示,针对股权变更这块,原来工商局内部有个要求所有股东全部到场的规定,但没有法律效应。执行过一段时间。“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只要符合我们书式审核的要求和规定,我们都会通过审批,至于递交材料及签字真假,是申请人自己承担的责任。”

  省工商局一直接手东方红煤矿案件的东某告诉记者,2003年雷向东确实和尚建军在省工商局对东方红煤矿做了股权变更。东某出示的省工商局(2013)103号文件上也显示,2003年11月26日雷向东和尚建军各认缴145万取得东方红煤矿股权。“现在东方红煤矿的合伙人是尚建军和刘某。”

\

  雷向东提供的省工商局对娄勤俭省长阅批雷向东反映问题调查报告上明确写着:2003年11月26日东方红煤矿合伙人变更为尚建军和雷向东,两人各出资145万,之后因变更提交材料涉及虚假签字,被西安中院撤销。2009年11月9日省高院民事调解将东方红煤矿划归尚建军。因东方红煤矿是合伙企业,尚建军吸收了股东雷向东。同年11月24日以尚建军出资242万,雷向东出资48万在省工商局变更登记。因雷向东反映该次变更申请材料上签字不是本人所签,故变更被撤销。撤销后,尚建军又吸收了新股东刘某,我局2014年3月4日予以核准登记。

律师观点:工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基本审查责任

  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罗律师称,工商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有基本审查责任。本案中,2003年11月雷向东及尚建军收购东方红煤矿所做的股权变更以伪造出让方股东签名被撤销。那么2009年工商局再次受理东方红煤矿股权变更时应予以重视并作实质性审查,但最后却因雷向东签名系伪造再次撤销变更。因工商局怠于履行审查义务造成同一家企业因同样的理由被反复撤销变更登记。

  另外,2009年撤销错误变更时工商局未对雷向东应有的50%股权做相应处理,却凭尚建军单方说明将雷向东股权做了变动。工商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不仅仅只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还应遵照其内部规章制度,在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既然要求全体股东到场确认签字,那么就应一视同仁对待每个股东,但在尚建军做股权变更时,并未要求另外的股东到场确认签字原因是什么?工商局在对娄勤俭省长阅批雷向东反映问题调查报告上答复他们是按照2009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试问他们是根据哪部法律的规定可以依据调解书及尚建军的申请直接办理股权变更。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