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可按低保105%领生活津贴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01-10 13:35:57
  因工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可按低保105%领生活津贴
 
  1月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东莞将参照省统一标准执行该政策。《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通知明确,符合条件参保人可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05%执行。
 
  《通知》明确,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
 
  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申领病残津贴需要哪些条件?根据通知规定,要求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参保人可以申请病残津贴。
  
  对于在广东省内多个地有参保经历的参保人,待遇领取地如何界定?对此《通知》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只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申领病残津贴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我省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我省最后参保地。
 
  病残津贴停发、续发与补发参照基本养老金停发、续发与补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不得在不同地区同时享受病残津贴,也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从重新缴费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死亡的,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按规定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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