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入海排污口需要什么条件、需要哪些材料、日常如何管理?12月24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和日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新建入海排污口。《办法》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自2019年12月17日起正式实施。
建设单位申请设置入海排污口,需要提供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书、入海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论证报告等材料备案。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重点针对入海排污口设置位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区划、规划的符合性,所在海域海水动力条件是否符合排污口设置条件等进行论证。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市生态环境局在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东莞海事局,共同推进全市入海排污口规范管理。(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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