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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缺陷产品经认定公布后,下架措施规定也有了新变化。辖区内经营者停止销售的产品,从以前与缺陷产品的同一批次,扩展到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此外,经营者要在公告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销售缺陷产品并采取警示、召回等措施,还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明知产品是有缺陷而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则属于欺诈销售,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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