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意见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9-06 10:04:37
  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意见
 
  9月3日,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就《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新增沙田镇立沙岛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款500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目前,莞城、东城、南城、万江4个街道行政区域和松山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之外,《意见稿》也将沙田镇立沙岛规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公开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燃区域外为限制燃放区域。《意见稿》提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每日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燃放地点的管理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此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十日予以公告。
 
  《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得存放重量超过15公斤的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意见稿》提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范围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9月19日前向东莞市司法局提交,也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法规二科(邮政编码:523888) 
 
  2.电话:(0769)22831351,传真:(0769)22831351
 
  3.电子邮箱:dgsfzj@126.com(记者 付碧强 李金健)(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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