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意见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5-28 17:03:13
  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意见
 
  日前,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获悉,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整合和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切实推进我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市自然资源局已起草完成了《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管理办法》还明确城市新区、各类园区、中心镇等未来重点发展区域的新建主干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及轨道交通建设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全部进入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实行商业运营,有偿使用,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利用和数据查询的具体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未取得规划许可行为,视情节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视情节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此外,未移交工程档案、不入管廊等行为被列入违法行为,一旦违反需要承担生意人法律责任。
 
  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马路拉链”如何治市民说了算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6月7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局。具体提交途径如下:
 
  1、电子邮箱:313858684@qq.com,需注明修改理由和依据。
 
  2、邮寄至东莞市东城大道268号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码:523000)(来源:东莞阳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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