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建设单位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案法律专家论证究竟谁是谁非

国内   来源:百姓观察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0-16 11:02:35
  2018年9月19日,一场气氛热烈的法律专家会议正在北京一家会议室举行。与会专家在讨论一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案件,它究竟构成不构成刑事案件,抑或仅仅是民事纠纷?
 
  2013年6月,建设单位三亚上品华庭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的华庭·香郡—北地块项目A#楼商场工程,由施工单位进场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
 
  2014年3月10日,施工单位铺浇筑完四层楼板,次日揭膜时发现楼板有裂痕,随即查看二楼和三楼楼板,揭膜后也发现均有不同程度的裂痕。当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反映了这一情况。
 
  2014年3月13日,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了现场勘查,设计单位得出结论“设计图纸关于C30梁板砼的配筋率和现浇板板厚偏小且主要体现在现浇板负筋间距偏大,不能有效的控制框架梁边现浇板上部砼的裂纹产生”。
 
  2014年3月20日,设计单位马上对未施工的部分进行了设计变更。
 
  2014年3月24日,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勘查、施工各单位对地下室及基础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回填工程、模板安装拆除工程、钢筋加工安装工程、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工程、混凝土施工工程、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工程经检查评定,验收意见均为“合格”。
 
  2014年4月,工程完成屋面砼的浇筑,即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该工程上部为五层的高层公共建筑,主要功能为商业和电影放映,面积2.14万平方米,地下为一层车库,面积0.8万平方米,总面积共约3万平方米,总高30.5米。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基础为梁板式筏板基础,持力层为第二层粉质粘土,fak=160Kpa。根据提供的地质报告(海南赣龙岩土勘察院2012.10出具),将地层结构分为:(1)素填土,0.50-1.8m深;(2)粉质粘土,2.0-4.70m深;(3)中砂,2.5-3.5m深;(4)粉质粘土,14.3-20.10m深。二至四层楼楼板多处支座处出现裂缝,个别处板底也有裂缝。
 
  2014年6月,施工单位组织了对案涉主体分部工程自评,自评结果为“合格”。
 
  2014年7月,建设单位又组织监理、设计、勘查和施工各方对项目主体结构工程进行了验收,模板安装、拆除工程、钢筋加工安装工程、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工程、混凝土施工工程、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工程、填充墙砌体经检查评定,验收意见均为“合格”。
 
  2014年4月21日,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关于“华庭香郡A#”项目立即停工的通知》(这时施工单位才知道该项目为“三无”项目)。至停工时,施工单位已经为A#楼工程投入建设资金五千多万元,建设单位尚欠施工单位工程款三千余万元,未付“理由”,建设单位说资金紧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建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2016年6月,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建设单位突然改口拒付工程款“理由”为工程质量有问题,并将2014年3月11日被施工单位发现的二至四层楼板有裂缝责任全部推给施工单位。
 
  2016年10月底至11月初,双方负责人和律师当面协商共同委托国内权威机构就楼板裂缝形成原因进行鉴定,但双方就委托鉴定的参与方和鉴定范围产生分歧,共同鉴定未能进行。
 
  2017年5月,建设单位单方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案涉工程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论:按照原设计图纸的要求对机结构进行建模验算,验算结果表明按照原设计图设计的梁及楼板的挠度、裂缝宽度等均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综合考虑梁、板裂缝分布的形态及特征,梁侧斜裂缝的混凝土强度有关;楼板支座处裂缝主要与支座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有关;梁侧竖向裂缝以及楼板不规则裂缝属于混凝土双收缩裂缝,主要与施工控制有关。
 
  2017年7月,施工单位单方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对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进行鉴定,结果是:“楼板裂缝主要是由设计问题导致的”。施工单位将上述鉴定结果通知给了建设单位。
 
  2017年7月,建设单位又单方委托三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检测结论:建议委托方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等设计院做出相应的处理。
 
  2017年8月,建设单位再次单方委托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检测鉴定,该公司出具书面回复称:初步得出推论,该建筑物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结构本体的承载能力大幅度降低,以致影响了建筑物使用的安全……混凝土质量普遍达不到设计标准,在浇筑不到两年的情况下碳化深度严重超标,混凝土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2017年12月5日,建设单位以自己委托作出的“鉴定”作为依据,向三亚公安报案。举报施工单位人员涉嫌犯罪。同年,12月25日,三亚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施工单位人员江志和刘国胜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在网上进行追逃。2018年3月19日,江志刑事拘留。5月24日,刘国胜刑事拘留,8月16日,三亚市检察院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批捕了刘国胜。
 
  这起在三亚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都签字认可“合格”的项目工程建设。当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以后,怎么在拒绝支付工程款后还将施工单位人员刑拘批捕了?是因为建设项目的二至四层楼板裂缝的原因,或者是混凝土质量有问题?问题到什么程度?属于何类性质?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与会法律专家讨论热烈,大家一致统一的意见如下:
 
  第一,涉案项目二至四层楼板出现裂缝,责任在设计单位,不在施工单位。而对裂缝影响质量的程度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在验收环节,均已签字确认“合格”。
 
  对于设计的项目施工,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全程监理,各负其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查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施工,施工所用原辅材料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等。本案施工单位主动向建设单位报告了发现的问题(如果是自己的问题自己完善即可无需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场见证,经共同勘察属实。
 
  国家《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1.2条规定:双向板高厚比不大于40,而本案二至四层楼板跨度大部分为4.2米;设计图中楼板板厚取值为100mm,小于《混凝土设计规范规定》要求4200mm/40=105mm。
 
  此外,涉案项目图纸中上部环境类别为三a类,而实际应该属三b类等设计与规范要求不相符,图纸与计算书不吻合的现象很多,显然,涉案项目二至四层的楼板裂缝,责任在于规划设计院一方。
 
  随后设计单位修改了设计,变更了设计内容。
 
  施工单位根据修改后的设计内容施工,监理单位在2014年3月20日、2014年7月1日累计四个月内,两次检查监理,出具了质量检验合格的报告,说明涉案项目二至四层楼板裂缝原因是设计不当造成,与施工单位并无关系。
 
  第二,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监理报告已经做出质量检验合格结论的情况下,各方单独邀请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早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要求:“第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31日发布2015年9月1日实行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仍然强调:“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这些规范是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也是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遵守的规范。
 
  201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这些规定,适用于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包括对主体工程的验收。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不论是对主体部分的验收,还是后续对整个工程的验收,都应遵守上述规定,必须保证各有关单位的参与。在监理报告已经做出质量检验合格的结论之后,建设单位对主体工程质量提出质疑,若想要推翻之前验收合格的结论,就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保证各有关单位的参与,由各方共同见证、进行监督。
 
  因此,只有建设单位一方或只有施工单位一方进行工程质量检验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所持的鉴定报告依法不予认定。
 
  第三,建设单位单方面作的鉴定,由于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仅不能作为民事诉求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规则表明,不是所有的鉴定意见都具有有效证明力,鉴定意见只有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才有证明力。建设单位单方面委托鉴定,施工单位不认同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诉求的依据。
 
  如,建设单位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BFTC-ZXJC-2017-00006D《鉴定报告》称:“综合考虑梁、板裂缝分布的形态特征,梁侧裂缝主要与梁的混凝土强度(包括拆模阶段)有关;楼板支座处裂缝主要与支座处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有关;梁侧竖向裂缝以及楼板的不规则裂缝属于混凝土收缩裂缝,主要与施工控制有关。处理建议:经检测鉴定三亚华庭香郡商业楼存在构件混凝土强度、楼板支座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大等严重质量缺陷,建议由具备甲级资质的专业加固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又委托“三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三亚质检(委)字(2017)Jzh0491《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称:“所抽检的13个地下室基础梁13个地下室基础底板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均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C35的要求。抽检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降低,建议委托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院做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依据此鉴定,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施工单位不接受这些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理由有三:一、施工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材料、图纸、工程联系函件、监理会议纪要、施工合同、各类施工后的检测报告、供货单据、混凝土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数量、养护条件、试验龄期、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等,均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共同签字认证的合格、同意施工等文件,用这些证明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没有作假,没有故意降低工程质量;二、有关楼板裂缝均是由施工单位发现并提出问题,是自2014年3月13日就提请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给出明确意见或处理方案。2014年3月20日由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针对前期A#楼工程二层至四层楼板裂缝现场查勘并得出:设计图纸关于C30梁板混凝土的配筋率和现浇板厚度偏小且主要体现在现浇板负筋间距偏大,不能有效的控制框梁边现浇板上混凝土的裂缝产生的结论,并就此变更五层以上设计,这说明该部分是建筑设计的问题,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的三a标准执行,而非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而造成;三、从数份工作联系函、监理例会纪要,也均表明施工单位参会,施工单位就施工中发现的可能的质量问题,从2014年3月21日起监理列会中首先提出,对于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施工整改意见,在此后的如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监理单位低级与基础部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均证实是质量合格,并盖有监理单位的公章。所有工序均有监理单位人员签字。我们看到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也正确履行了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3.3.3 “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验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或进行测试,并应做出详细记录,同时宜留存图像资料。”
 
  施工单位用施工过程中各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据证明了建设单位单方委托作出鉴定不符合事实时,建设单位的这些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完全失去了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亦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即,鉴定意见,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委托,任何一方的委托,均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事实上,自2016年10月底11月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失败至今,双方仍未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确定达成共识,建设单位单方面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显然不能作为民事诉求的依据。至此,该纠纷中双方的是与非处在“无”鉴定意见的状态中。
 
  建设单位单方面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更不能作为刑事追究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里“应当指派”的主语是指公安机关而非企业自己。
 
  建设单位为了拒付工程款,将单方面委托做出的鉴定报告作为依据向公安报案,公安机关据此立案、甚至实施逮捕,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从本案现有材料看,施工单位及人员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本案中,施工单位并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2014年3月11日出现质量问题,随即四方到场,拿出解决问题办法,设计单位承认缺陷、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按变更后的设计施工,取得了质量合格的效果。2014年3月24日获得质量合格的审查。2014年7月1日再次获得质量合格的审查。
 
  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一直参与并主导此事。在此后的一年半时间内,大家能够认可质量合格的集体意见和监理出具的质量报告。所以该案完全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鉴于上述情况,与会专家认为,该案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起初建设单位主动示好,邀请施工单位垫资兴建华庭·香郡—北地块项目A#楼商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华庭·香郡地块项目工程未办理合法施工许可手续一事恶意隐瞒,当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工后,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顶风违规施工。施工单位发现二至四楼地楼板裂痕时,积极主动向建设单位汇报,并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查、监理等其他几家单位共同到场,检测发现该问题系设计缺陷所致,随后设计单位更改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更改后的设计进行施工,经多方验收均为合格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催要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设单位拖延不给,首先说资金短缺,很久后又突然说质量问题,而且不是一般的质量问题,是刑事责任的质量问题。这种离开合约友好协商变脸露狰狞的感觉,后面一定会有某种力量支持。果然如此,在只有建设单位自己不合法委托鉴定的支撑下,以“刑事犯罪”的理由,借公权力之手拒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把辛辛苦苦带资施工的施工单位人员关了进去。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将一宗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要警惕公权力被私用,利用公权力办私案、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甚至办利益案。
 
  参加本次研讨的著名法学家和法律专家、经济学家分别有:夏建三,温毅斌,曹建海,刘计划,刘召成,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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