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教育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9-04 11:26:16
  东莞市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一、认定范围
 
  (一)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
 
  (二)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东莞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东莞。
 
  参照《关于做好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考院〔2018〕138号)文件中关于“人事(劳动)关系在广东”表述,“人事(劳动)关系在东莞”是指考生的人事档案挂靠在市内人才机构,或在东莞工作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并能同时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6个月及以上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附件1),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东华医院、康华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厚街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重申不准跨地域和对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粤教语〔2010〕24号)(附件2)和广东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考生报考普通话水平测试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附件3)要求执行。
 
  三、申请人认定时间
 
  (一)网上申报(9月11日至9月19日)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填写说明见附件4),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3.申请人网上申报时需要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宣教文体局或工作所在市直属学校作为现场确认点。
 
  (二)现场确认(9月11日至9月25日)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不含节假日)去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认定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5)。
 
  四、其他
 
  (一)本通知及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信息可在东莞教育局官网 (http://www.dgedu.gov.cn)查询。
 
  (二)学历验证、人事档案挂靠咨询电话:22021666;
 
  普通话水平测试咨询电话:22113665转0;
 
  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咨询电话:23126189。(来源:东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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