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一男子发虚假信息被抓!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01-29 11:35:58
长安镇一男子发虚假信息被抓!
 
近日,部分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东莞长安南路有大量人员在路边睡觉”“东莞长安镇今晚大年三十无家可归”等内容。经东莞市相关部门核实,该视频中的位置非长安辖区,长安镇也未出现网传有大量流浪乞讨人员在街道露宿情况,相关信息不实。
 
发现上述内容在网络传播后,网信部门联合权威媒体及时对相关网传信息进行辟谣,并依法依规对网传不实信息予以清理。公安部门结合有关线索,将涉嫌在网络上发布“东莞长安镇今晚大年三十无家可归的风一样的社会”等虚假信息的男子马某带回调查。
 
据马某交代,其在某视频平台搜索到一段疑为多名流浪人员躺在地上的视频,为获取平台流量,遂将文字“东莞长安镇今晚大年三十无家可归的风一样的社会”附在视频上再次在平台发布。马某称,其没有到长安镇核实视频的真实情况,也不知道该视频具体拍摄地及拍摄时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温馨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网信、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请市民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造谣传谣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造谣传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造谣传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编造、散播谣言或者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均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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