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2-11-25 10:20:15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停车位问题向来备受关注。随着汽车保有量进一步增加,东莞正在不断优化停车供需,解决停车难题。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停车位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10月31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公告,对《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停车管理”一栏的“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不得以租代售”内容引起群众关注。
 
征求意见稿拟出台的停车管理规定,将如何影响人防车位开放体量、市民停车便捷性,购买者如何看待购买人防车位使用权的权利保障问题,近日记者走访了解市民对人防车位管理征求意见的反应。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初衷是规范东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记者注意到,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涵盖了居民关注的多方面,包括物业服务收费、业主付费、投诉与收费争议、禁止行为、停车管理、车辆充换电设施、共有收益范围、共有收益用途、推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工作、应急服务等。
 
比如,推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工作事项,为市民理顺了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流程,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配合业主推动这项工作的职责等。又如,提出人防车位管理的规定,强调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突出服务民生的立法出发点。
 
不过,征求意见稿“停车管理”一栏引发热议: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出售、附赠,不得以租代售。
 
陈小姐住在莞城一楼盘,对《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颇为关注。多年前,陈小姐购置了一个人防子母车位。她说:“当时每户可购买一个产权车位,我考虑需要两个车位,产权车位距离居所较远,出行不方便,因此选择了人防车位。”
 
陈小姐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她说:“合同签订好多年了,我并不担心合同受条例出台的影响,觉得受影响的主要是今后想与开发商签订人防车位转让合同的业主。”
 
据悉,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告是此次东莞立法的一个环节,条例正式实施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12月1日前,市民可以向东莞市住建局提交有关意见或建议。
 
停车便利化是民生实事工程。多年来,市民已深度参与到人防车位租赁关系和使用权转让层面,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也存在很长时间。大家对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不同的看法,赞成与反对的声音均有。
 
史先生住在南城一楼盘,同样购买了人防车位。史先生说:“小区停车位很紧张,当时电梯口停车位已卖完,我选择在不远的人防车位,主要为了出行方便。”史先生认为,假若新条例实施后,相信之前签订的转让合同会正常履行。
 
在史先生看来,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加强对人防车位的规范管理,也要方便广大群众便捷性,人防车位能否以租代售,各有利弊,需要立足群众需求进行考虑。
 
有市民赞同“人防车位以租代售”,认为此举可以解决停放固定车位的问题,有利于提升生活工作便捷性。有市民则认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性未作改变,是不能以租代售的。
 
也有业主担忧,人防车位管理规定一旦实施或会引发市民一些反应。比如,当业主与开发商已签订20年租赁合同,业主出于维护自身权益,难免将开发商以租代售行为诉至法院。但双方已签合同,业主败诉或会引发投诉。管理规定实施后,希望能够长期租用人防车位的业主难免出现心理落差,或会进行投诉。
 
记者致电东城一楼盘咨询人防车位事宜。一名销售主管表示,可以签订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与业主签订合同时会标记清楚注意事项。
 
东莞一地产公司部门经理则表示,人防车位新规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管理。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行为,很大程度源于市场需求,条例的制定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包括群众的实际需求等要素。
 
近年来,对人防车位出路的讨论与探究热度不减,有关法规条例的出台,聚焦群众关注的人防车位供需的社会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在一个建筑区域内规划停放车辆停车场和车库的使用权,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奖励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中的“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拥有,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的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以出售,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才可以继续租,开发商可以收取一定的租费,战时可强制征用。
 
一名不愿具名的东莞律师则进一步指出:“虽然地下人防车位的财产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但是只要人防车位建设费用是由建设单位筹措并列入建设项目投资,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的投资人和所有人,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实践中开发商与业主的转让或买卖合同,均为使用权的转让而非所有权。”
 
该律师强调,人防车位首先满足全体业主停车需求,开发商不能单独把使用权租售、赠予给小部分业主。(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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