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防范事项

万象   来源:虎门太平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1-02 10:45:18

关于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防范事项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广大市民朋友:

岁末临近,即将迎来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旺季。不少市民将燃放烟花爆竹来增添节日气氛,但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若保管或燃放不当,极易引发火灾和人员伤害事故。为保障公共、自身及家人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乐极生悲的事故发生,虎门应急管理分局在此向您作出如下提醒:

严格遵守禁燃限燃规定:根据《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虎门镇为烟花爆竹限放区,限放设定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每日6:00时至23:00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同时,严禁在以下场所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5. 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6.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

8. 饮用水源保护区。

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防范,人人有责,我们希望每一位市民朋友主动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82177907)。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虎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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